强制引航论文-封秀江

强制引航论文-封秀江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引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制引航,行政行为,法律性质

强制引航论文文献综述

封秀江[1](2017)在《论强制引航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强制引航的法律性质。本文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引航作用的阐述以及法律法规的引用,证明了强制引航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这一观点,这对于引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有一定的裨益。(本文来源于《港口经济》期刊2017年05期)

卢萍[2](2014)在《长江建立强制引航制度的必要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江水域航行条件复杂,随着沿江经济的开发开放,不断有便民惠民政策出台。引航是一种资源,具有公益性,承载主权。为保障船舶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长江应建立强制引航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期刊2014年05期)

郭萍,朱珂[3](2013)在《非强制引航合同性质之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国际惯例,强制引航的情况下,引航员疏忽导致水上事故损失均由被引领船舶的船东负责。而国际上一些国家对非强制引航作区别于强制引航的法律后果。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非强制引航协议具有委托合同的属性,非强制引航员过失造成被引领船舶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3年06期)

吴建新[4](2012)在《强制引航后进出新加坡东加油锚地注意事项》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加坡港口当局2012年第8号通告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进出新加坡东加油锚地(AEB-A,AEB-B,AEB-C)和西加油锚地(ASUBA,ASUBB)的所有船舶均实施强制引航。由于大量船舶在航道内调整航向航速,排队等待和上下引航员,通航状况反而较以前自引进出锚地更为复杂。"恒茂"轮在7月中旬进出新加坡东锚地加油,现就东加油锚地概况及实施强制引航后的一些注意事项做一些介绍,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航海技术》期刊2012年06期)

杨静蕾,侯梦雅[5](2012)在《中国强制引航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我国强制引航的历史变迁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引航史、航运史的相关文献梳理,将我国强制引航的历史变迁分为强制引航制度的出现、强制引航制度的发展、强制引航制度的瓦解与重新建立以及改革开放后强制引航安全主旨的回归五个阶段。几经波折仍沿用至今的强制引航制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关联,但不存在必然规律,在和平时期,引航服务的第一要务,更多的是服务于船舶安全航行、服务于港口作业效率提升。(本文来源于《港口经济》期刊2012年07期)

梁军[6](2009)在《从强制引航的法律关系看引航员、船长的安全协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强制引航中引航员与船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对引航过程中引航员与船长的权责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促进引航安全的可行性途径。(本文来源于《科技创新导报》期刊2009年35期)

朱珂[7](2008)在《非强制引航下引航方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对于非强制引航下引航方在引航过程中导致的事故,我国实践中,一般都由被引领船舶的所有人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引航机构和引航员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引航机构和引航员的地位、引航中的法律关系、引航服务的质量、法律的公平合理性等方面看,这种实践中的处理方法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2006年交通部着手进行引航体制改革,本文正是为了顺应改革的新形势,以我国现有法律为基础,结合其他国家的引航法律,采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研究我国目前非强制引航下引航机构和引航员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简要阐述我国引航业的现状,并简要分析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本文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然后主要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基于我国法律分析有关概念的涵义,通过比较各国的立法例,阐明我国在相关概念涵义方面的特殊点;最后对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进行详细比较,阐明非强制引航的特殊性。第二章主要对引航方民事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本章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引航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讨论引航员的法律地位和引航员的相关权利;第叁部分对非强制引航下的引航合同进行分析。第叁章是本文的核心,首先分析了非强制引航下引航方在引航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然后对非强制引航下引航方的侵权责任以及污染损害中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分析。第四章对前面章节进行总结之后,提出对我国非强制引航下有关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8-06-03)

初开元,徐伟成[8](2008)在《渤海强制引航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在渤海对某些"特定船舶"实施强制引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如何实现渤海强制引航。(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08年02期)

张欣[9](2005)在《论强制引航员的责任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碰撞是一种海上侵权行为。本文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对象的界定入手,阐述船舶碰撞的责任归责原则,结合我国《海商法》第39条及当前实践中的做法,重点分析了引航员作为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及在强制引航中将碰撞责任归责于船舶所有人的不合理性。(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05年12期)

孙凤羽[10](2005)在《强制引航与非强制引航》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引航工作中,有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港方当局允许,或港方要求还有港池引航和中途引航。强制引航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强制引航的起源实质上是阻止挂靠的外国船舶获取航海信息、情报的战略要求,强制引航区域的指定是专断的。(本文来源于《船长与引航论文集》期刊2005-08-01)

强制引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长江水域航行条件复杂,随着沿江经济的开发开放,不断有便民惠民政策出台。引航是一种资源,具有公益性,承载主权。为保障船舶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长江应建立强制引航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引航论文参考文献

[1].封秀江.论强制引航的法律性质[J].港口经济.2017

[2].卢萍.长江建立强制引航制度的必要性研究[J].中国水运.2014

[3].郭萍,朱珂.非强制引航合同性质之法律分析[J].法学杂志.2013

[4].吴建新.强制引航后进出新加坡东加油锚地注意事项[J].航海技术.2012

[5].杨静蕾,侯梦雅.中国强制引航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启示[J].港口经济.2012

[6].梁军.从强制引航的法律关系看引航员、船长的安全协作[J].科技创新导报.2009

[7].朱珂.非强制引航下引航方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8

[8].初开元,徐伟成.渤海强制引航探讨[J].世界海运.2008

[9].张欣.论强制引航员的责任主体[J].珠江水运.2005

[10].孙凤羽.强制引航与非强制引航[C].船长与引航论文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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