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1958年《纽约公约》的互惠保留

论我国对1958年《纽约公约》的互惠保留

论文摘要

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真正意义的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在参加公约的许多国家作出互惠保留的情况下,我国也声明了互惠保留。随着新中国第一部仲裁法典的生效和改革开放的扩大深入,仲裁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解决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产生的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但是,由于我国仲裁立法与《纽约公约》之间的差别,导致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作成的仲裁裁决无法在我国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纽约公约》制定时两大法系之间对公约裁决范围争论的历史回顾,比较英、美、德等国际商事仲裁大国的国内仲裁立法,分析了各国执行互惠保留的具体做法和因声明互惠保留对各国依据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范围的影响。英、美、德等国虽然同样声明了互惠保留,但互惠保留对各国的影响是积极的。由于我国仲裁立法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尚不协调,互惠保留在我国造成的影响却是弊大于利。怎样消除互惠保留给我国仲裁事业发展造成的阻碍,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条约保留和纽约公约的互惠保留,通过对条约保留的含义和有关理论的介绍,为下文分析互惠保留的利弊存废提供理论基础;通过对《纽约公约》的互惠保留的立法背景的回顾和内容以及作用的论述,为下文分析互惠保留对几个主要保留国依据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范围和仲裁发展的影响作好理论铺垫。第二章是互惠保留对各保留国的影响。主要内容是对互惠保留分别在英、美、德等国际商事仲裁大国的适用进行分析,探讨各国国内仲裁立法与《纽约公约》的协调,从互惠保留对各国依据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范围的影响入手,分析互惠保留对各国仲裁发展的影响。第三章是互惠保留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影响。通过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现行立法的总结和分析,结合我国对《纽约公约》互惠保留的具体内容,分析和探讨因互惠保留的存在给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造成的法律障碍。第四章讨论了互惠保留给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快速健康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本章从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服务的市场化入手,简单介绍了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仲裁大国为适应市场化趋势在仲裁立法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分析了互惠保留对我国全面融入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以上四章的论述和分析,最后本文得出结论,我国对《纽约公约》的互惠保留在现实中弊大于利。为了消除这一消极影响,针对是修订国内仲裁立法,还是撤回保留的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论文目录

  •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条约保留和《纽约公约》互惠保留
  • 一、条约保留的基本理论
  • (一) 条约保留的概念
  • (二) 有关条约保留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
  • 二、《纽约公约》中的互惠保留
  • (一) 历史背景
  • (二) 分类和法律效果
  • 第二章 互惠保留对欧美保留国公约义务的影响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一) FAA对《纽约公约》裁决范围的规定
  • (二) 美国联邦法院的实践
  • 三、德国
  • 第三章 互惠保留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影响
  • 一、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现行立法
  • 二、我国对《纽约公约》的互惠保留
  • 三、《纽约公约》与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 第四章 互惠保留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影响
  • 一、国际商事仲裁服务的市场化
  • (一) 对仲裁本质的重新认识
  • (二) 国际商事仲裁服务的市场竞争
  • 二、互惠保留与我国全面融入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竞争
  • (一) 影响我国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的开放
  • (二) 影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 结论——互惠保留在我国的存废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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