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贸易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贸易日趋复杂,相应的风险也日益增加。作为管理、控制风险的一种方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会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以限定自己所须承担的责任,从而控制风险。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使用是有限度的,其解释与效力受到很多限制,因为在复杂的国际语境中,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之间,其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都存在重大的差别。因此,对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参与者来说,了解并深刻理解各国法律、法院在解决国际货物贸易纠纷实践中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从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设计出成功有效的免责条款,避免当争议发生时因无法援引免责条款而遭受巨大损失,意义重大。基于这一出发点,本文试图从实务的角度,以英国法为模范,结合相关案例,总结、归纳并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免责条款解释、效力判断所须遵循的一般规则,然后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典型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为例,演示一个具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受到的种种限制。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免责条款解释规则及效力判断规则的考察来探寻其运用之道,发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免责条款“有效”与“无效”之间的边界,以期对我国国际货物贸易实务的风险控制进行一些探索,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竞争者提供一些参考意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及争端解决方式,并且在合同实质条款的拟定上有着相当大的自由,同时,“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也已经成为合同领域被各国法律、各法系所公认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判断可以采取以下模式,即: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根据“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任何经平等协商、签字确认的免责条款应当推定有效,除非被证明存在使其无效的情形。本文认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一个措词含糊不清的免责条款、一个背离合同主旨的免责条款、或者一个只有寥寥数语,意图“偷懒”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法满足免责条款起草人的免责初衷的;但,即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措辞精准,符合合同主旨,并且事无巨细地罗列所有可能情形的免责条款,也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存在额外的明示担保、或存在欺骗或不实陈述的情形而无效,或者因免责条款提出方主观过错程度的不同而不同程度地削弱、消灭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的订立者应充分理解这一现实才能设计出有效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