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单务无偿性是其显著特征。虽然赠与合同不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法律形式,但赠与和买卖、交换等法律行为一样与财产所有权紧密相联,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本文第一部分通过与买卖合同、遗赠扶养协议的比较,说明了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通过境外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立法选择的回顾,总结了国外关于赠与合同性质争议的两大主流观点,即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分析了我国赠与合同采纳诺成性规定的原因,并且以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为基础上,以其诺成性为前提,阐述了赠与合同撤销权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价值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立法,主要涉及到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任意撤消权规定及意大利、德国、法国等关于法定撤消权的规定。本部分重点探讨了我国撤销权存在的原因,即我国合同法认可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同时介绍了我国撤销权分为法定撤销和任意撤销,分析了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法定撤销权行使条件有三个,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相对比较宽泛,在赠与物转移之前完全掌控在赠与人手中。本文最后一部分指出我国撤销权立法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任意撤销权存在滥用的危险,违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任意撤销权行使的另一弊端是造成赠与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合同履行与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稳定性逊色于等价有偿交易的买卖合同等。此处建议赠与合同引入缔约过失责任,以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另外,本部分还分析了撤销权与贫困抗辩权等相关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由于任意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条件过少,造成与相关权利之间的重合甚至使得贫困抗辩权等成为一纸空文。为此也提出了有关建议,目的是在赠与人的撤销权与相关权利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价值,避免其消极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