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合同论文-丁雨晴

委托创作合同论文-丁雨晴

导读:本文包含了委托创作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委托创作合同,人身权,可转让性

委托创作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丁雨晴[1](2018)在《委托创作合同下的人身权可转让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委托创作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决定了委托创作合同下人身权的转让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往的承揽合同说在承揽人关于独立性以及合同订立的标的和订立目的上不能完全解决该问题,而委托合同说却更为适合。从宏观层面看,人格权商品化理论为委托创作合同的人身权转让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此同时也要结合委托创作合同中人身权本身的特殊性。从微观层面分析,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均具有财产性质,应可直接约定转让。因此,《着作权法》在委托创作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应当完善两点,即明确人身权可以约定转移以及规定转让署名权后双方可协商约定标注受托人款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8期)

王春阳[2](2018)在《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不明时着作权的归属问题研究——兼评《着作权法》第17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着作权法》第17条作出明确规定,即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只能由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不得享有该委托作品的任何着作权。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委托创作作品的着作权在现实中的需求,既不符合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也不符合民事合同"经济效率"的原则,难以实现着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的。本文通过相关的分析,探讨解决冲突的两种不同的路径,建议在立法时能够给予双方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不同的委托合同类型,利用利益衡量的方式判断着作权的具体归属。(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1期)

王海桃[3](2017)在《论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创作已成为作品创作的重要方式,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也日益成为一种常见现象。从预防纠纷和司法统一的角度,本文以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为研究对象,旨在以委托创作合同特殊的合同构成和给付特点为视角,通过文献研究、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分析委托创作合同的实质属性,为司法实务提供参照。本文认为,在关于委托创作合同法律性质的已有观点中,承揽及着作权转让合同说应予采信,但该说并不全面。委托创作合同在特定情形下还包含了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条款内容。不论何种情形下,委托创作合同都在实质上同时规定了两种典型合同的条款内容,该种合同类型属于非典型合同之混合合同。另一方面,创作人在委托创作合同里担负着两种给付义务,而出资人仅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因此,进一步根据双方当事人给付义务的特点,委托创作合同应当定性为混合合同之类型结合合同。(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05-26)

汤颖[4](2016)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权利范围界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着作权法》对委托创作作品权属有明确规定,但理论指导实践出现困难。特别是在当今网络科技迅速发展的新时代,委托创作合同标的种类不断推陈出新,以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最为典型,如何界定委托创作合同中双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权利范围十分具有研究价值。(本文来源于《中国版权》期刊2016年06期)

李善川[5](2016)在《委托创作合同质量争议的衡量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委托创作合同质量争议随着委托作品需求的增长不断增多,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尚无法解决争议问题。鉴于此,可在合同法框架下,尊重意思自治并考量合同履行,采取运用客观标准缩小质量争议范围,运用推定标准审查作品采用程度,运用主观标准规范自由裁量行使的方法予以处理。此外,为防范质量纠纷产生及扩大,应限制约定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本文来源于《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张晓霞,宾岳成[6](2016)在《不履行“不作为合同义务”带来的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51466号(2016)京73民终18号【裁判要旨】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要依据书面约定,还可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判断。即使双方没有就合同达成合意解除的书面协议,但是通过各(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6-09-21)

廖斯[7](2016)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着作人身权权属的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法》第17条允许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对委托作品着作权权属进行约定,但该条并未明确是否可约定"着作人身权"权属。事实上,着作人身权作为不可让与的人身权利,允许当事人自由对着作人身权归属进行约定将欠缺法理依据;此外,这种约定若被允许将可能助长"枪手"行为。因此,我国目前并不宜规定着作人身权可约定归属于委托人,司法解释或最高法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以此为原则,维护良好的作品创作环境。(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6年05期)

李长宝[8](2015)在《剧本及音乐作品委托创作合同之受托主体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剧本、音乐作品委托创作合同中受托人为单位而非自然人,但实际创作作品的人只可能是自然人,实际上此种委托创作合同必然牵涉到受托单位与指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认为,作为剧本及音乐作品的委托创作合同的委托方,应特别注意合同的受托方主体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委托创作合同的有效实施。(本文来源于《中国版权》期刊2015年03期)

陈志兴[9](2013)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及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号:(2010)一中民初字第5312号    (2012)高民终字第34号    【裁判要旨】    在判断委托创作合同是否解除时,需考虑到文学创作活动的自身特点,就合意解除、根本违约等事由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委托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给对方(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3-10-25)

张鹏[10](2011)在《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及作品检验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名称为《十二封印》之龙图腾的网络游戏由华夏公司开发完成。2010年3月初,为推广该款游戏需要,华夏公司与吴某经口头协商约定:华夏公司委托吴某创作同名小说;吴某在两周之内完成十万字作品;经公司确认后按照每千字200元付款。   截(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9-14)

委托创作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着作权法》第17条作出明确规定,即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只能由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不得享有该委托作品的任何着作权。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委托创作作品的着作权在现实中的需求,既不符合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也不符合民事合同"经济效率"的原则,难以实现着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的。本文通过相关的分析,探讨解决冲突的两种不同的路径,建议在立法时能够给予双方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不同的委托合同类型,利用利益衡量的方式判断着作权的具体归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委托创作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丁雨晴.委托创作合同下的人身权可转让性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

[2].王春阳.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不明时着作权的归属问题研究——兼评《着作权法》第17条[J].法制与社会.2018

[3].王海桃.论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D].浙江大学.2017

[4].汤颖.委托创作合同中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权利范围界定研究[J].中国版权.2016

[5].李善川.委托创作合同质量争议的衡量标准[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6].张晓霞,宾岳成.不履行“不作为合同义务”带来的法律后果[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

[7].廖斯.委托创作合同中着作人身权权属的约定[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

[8].李长宝.剧本及音乐作品委托创作合同之受托主体分析[J].中国版权.2015

[9].陈志兴.委托创作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及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

[10].张鹏.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及作品检验义务[N].人民法院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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