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是环保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权,诸多案例表明,听证制度的引入能够促进该权力的合法合理地行使,有助于将公众的环境权利、政府的行政权力、社会的环境权益相统一。本文从《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现行规定分析入手,以“圆明园环评听证案”、“北京西-上-六环评听证案”等案件为现实基础,对我国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中的听证制度进行研究。文章首先从听证的概念入手,阐述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中的听证概念,特点及其意义,为之后的论述铺垫了必要的理论基础。然后,按照听证的时间顺序,分别论述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听证前的准备机制、听证中的进行机制与听证后的回应机制。听证前准备机制的构建分别从听证的启动、听证代表的选择、听证主持人的选任等三个角度,评析现实案例,分析现有法律规定不足,探索了听证强制启动机制的建立,听证代表人选择与听证主持人选任的原则与程序的完善。听证中进行机制的构建主要着眼于听证议题、质辩程序与听证坐席布局三个重点环节。提出了要借助于预备听证会、书面证言规则等确定出听证的关键议题,借鉴法庭审判程序完善听证的质证制度和辩论制度,以程序正义的观念建立起合理的听证会坐席布局。在听证后回应机制的构建上,要以案卷排他性为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的法律效力,同时,要在许可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建立再听证制度,要在听证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建立救济的途径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