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广告已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把其产品推向市场的一种重要营销手段,但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一味进行虚假药品广告的发布,这必将一方面破坏药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另一方面给广大药品消费者健康带来损害。所以,杜绝虚假药品广告应当是我国政府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结合药品广告监管的现状,认为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症结主要出在药品广告监管立法与执法两方面。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虚假广告的定义进行论述。由于当前我国还没有对虚假广告进行法律界定,故笔者首先对我国各位学者的虚假广告学理定义进行分析,然后参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虚假广告下的定义,最后尝试概括出虚假广告的法律定义。第二部分的论述主要是建立在第一部分虚假广告法律定义的基础之上,笔者首先概括出虚假药品广告的法律定义,然后总结出几类常见的虚假药品广告。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笔者借助信息不对称理论进行论证分析,认为政府对于药品广告进行法律规制,是解决消费者在药品消费过程中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有力手段。第四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所在,笔者提出目前我国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不论是从立法来看,还是从执法来看均存在着一定缺陷,在逐条对缺陷分析之后,笔者分别提出自己的完善想法。立法方面:笔者主要提出七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一是药品广告行政监管体系问题。药品广告多头监管的现状,必然导致药品广告的监管真空地带出现,笔者认为在坚持药品广告事前审批的前提下,将处方药广告与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使同一药品广告的审批、日常监管、处罚集中于一个行政主体行使。二是虚假药品广告责任主体违法成本问题。从追究虚假药品广告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来看,不论是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存在着要么是违法成本较小,要么是责任追究立法存在漏洞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每个市场理性主体而言,如果真正想遏制其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加大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违法成本的同时,完善责任追究立法,将不啻为一种很好的办法。三是广告审查员制度。目前我国广告审查员处处受制于其所在的单位,要想充分发挥广告审查员在遏制虚假药品广告方面的作用,笔者认为将广告审查员纳入广告监管机关的行政编制,这样才能更好得实现设立广告审查员的初衷。四是集团诉讼制度。由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缺陷,导致大多数的受害人不能、不愿提起赔偿诉讼。笔者认为在我国群体性诉讼制度基础之上,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相信可以提高众多虚假药品广告受害者提起赔偿诉讼的积极性。五是中国广告业协会的法律地位问题。由于我国《广告法》没有规定中国广告协会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其不能名正言顺的发挥其在广告业中的自治作用。笔者认为应修改《广告法》,明确规定中国广告协会的行业权威性及代表性,以此对虚假药品广告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更加行之有效的自律管理。六是虚假药品广告的投诉制度问题。投诉渠道不统一,投诉激励机制不强,投诉受理后的后续处理程序不透明是目前投诉制度所存在的三大诟病,对此笔者分别提出相应对策。七是药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问题。在本部分中,笔者主要针对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进而提出应该细化守信药品广告发布企业等级,加大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建设,加大对失信企业与严重失信企业惩罚的区分度三条建议。执法方面: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虚假药品广告中的违法类型分类问题。传统的违法药品广告类型分类,一来容易使药品广告监管主体之间对分类产生争议;二来从违法药品广告类型不能区分虚假药品广告的严重程度。对此笔者提出虚假药品广告两分法的建议,即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二是药监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问题。立法再完善,如果在实际药品广告监管过程中行政工作人员违法执法,那么虚假药品广告同样不能得到有效监管。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国家机关监督、药监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方面加强完善。三是药品广告监管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问题。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销售假药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刑事责任,但是,在现实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严重。针对这种现象,首先,笔者提出应该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关衔接制度立法层次问题;其次,强化药品广告监督执法人员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最后,构建药品广告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