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侵害债权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为各国司法实践所承认,但在请求权的基础上我国尚无定论。笔者认为从理论体系上讨论侵害债权的合理性固然重要,但该制度特有的规范功能和制度价值更是其存在的深层次理由。但侵害债权的责任必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坚持债的不可侵性的相对性,以最大限度地平衡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冲突。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历史研究、比较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和规范功能作了具体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在引言部分,笔者提出问题,并就本文的写作目的和论证范围作一简单说明。正文内容共包括五章:第一章,界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并就该理论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发展作一梳理,说明该理论的合理性已得到各国实践的承认,为下文的论述作铺垫。第二章,对侵害债权责任进行逻辑体系上的探讨,提出物、债区分的相对性和侵害债权责任可以与债的相对性原则并存是该责任成立的两个理论前提,进一步指出债权具有财产性,其得不到充分救济是承认侵害债权责任的起点,在承认的同时,还必须严格将该责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即债的不可侵性具有相对性。第三章,介绍侵害债权的制度价值和规范功能。从社会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说明该责任的出现反映了债的优越性地位的要求,为债权人提供了新的救济手段并有利于规制第三人的不法行为,达到惩戒和遏制的作用。第四章,具体建构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正确适用该责任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架构。其中对构成要件中的行为须悖于善良风俗和损害后果这两点及侵害债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五章,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指出理论的缺失不利于指导实践。应借鉴德国立法例,将侵害债权纳入悖俗侵权的类型化保护中来,或在将来的民法典侵权行为编的总则中就侵害债权作出一个总体的规定,但这两种立法模式都须辅以具体的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最后为结论部分,该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和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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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侵害债权论文; 债的不可侵性的相对性论文; 债权优越性地位论文; 构成要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