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信用卡已进入千家万户,其实际交易流程非常复杂,已有的研究对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研究并不充分,此前的研究均只集中于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之间——这只限于发卡机构同时也是收单机构的情形,但在实践中,由于中国银联的成立,导致使用信用卡跨行进行的交易非常普遍,因而已有研究就显得缺乏对信用卡网络组织和收单机构参与的法律关系等方面的研究。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从信用卡内部清算流程及外部结算流程——即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入手,着重研究了目前我国典型信用卡交易下五方当事人的相互之间的主要民事关系,认为:在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存取款及委托代理结算等金融服务关系/借贷关系;在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之间形成委托结算等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及付款担保关系;在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之间形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在信用卡网络组织与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构成网络信息交换和清算服务合同关系。并指出上述各种关系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牵连。第二章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及国内外与信用卡相关的规则,讨论了现行信用卡交易制度的主要不足表现,认为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调整信用卡交易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是现有的信用卡制度未能较为合理地规范消费者、特约商户、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信用卡网络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三是缺乏保护持卡人个人隐私权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而结合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别对上述不足进行了分析,认为其不足虽然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原因基本上都是由于目前有关信用卡规则制定者所处的角度、已有规则的立法层级不高、对信用卡及其交易关系认识的不足等原因综合造成的。第三章本文从司法补正和立法补正两个方面,对调整上述不足进行了探讨。在司法补正部分,从限制信用卡持卡人权利的条款、过分加重信用卡持卡人义务的条款、对多收款项的调整、对于特约商户审查信用卡的义务边界的认定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结论是司法的调整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显然其作用较为有限。在立法补正部分,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针对性思路:一是要制定调整信用卡交易民事关系的法律或法规,二是是建立合理分配参与信用卡交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规则,三是应当建立保护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个人隐私权的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