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诉讼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大陆地区的再审制度的立法批判不断,提出的改革方案层出不穷。台湾和大陆地区的历史渊源各有特点,进而两者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模式也就不同。台湾民事再审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私权保障型的实体监督模式”的特点,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注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而大陆地区属于“政策形成型的实体监督模式”,强职权主义的习惯沉淀在了法律之中,忽视既判力,以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作为主要诉讼目的。在如此不同的程序环境下,逐一比较海峡两岸的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区别,对比可知台湾地区的再审提起事由详细,具有操作性,程序实体两方面均有兼顾,而大陆地区的管辖复杂,期限“似有似无”。通过这一系列的比较研究,可以寻求台湾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优越性,探索大陆地区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改革之路。最后根据我国大陆地区这些年来的社会经济状况,结合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需要,可以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参考台湾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设计,探讨大陆地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从启动理念模式到具体规制如何完善的问题。理念上,大陆地区要向当事人主义倾斜,关注程序方面事由的重要性,使再审程序的性质从常规型向特殊救济型转变;制度上,再审事由必须重组,再审的主体需要重新界定,主要是要凸现当事人的启动主体地位,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限制检察机关的再审启动权,期限有待明确。在诉讼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呼吁大陆地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需要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分析研究台湾地区的再审制度的特点与长处,对大陆地区的改革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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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两岸民事再审历史渊源与基本理念比较1.1 历史渊源比较1.1.1 台湾民事诉讼制度的三次转型1.1.2 大陆地区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管窥1.1.3 小结1.2 基本理念与基本模式比较1.2.1 基本理念比较1.2.2 基本模式比较第二章 两岸民事再审制度比较2.1 再审程序的提起的事由2.1.1 台湾地区立法概要2.1.2 大陆地区立法概要2.1.3 两岸制度评析2.2 再审程序的提起程式2.2.1 台湾地区立法概要2.2.2 大陆地区立法概要2.2.3 两岸制度评析2.3 再审程序的管辖2.3.1 台湾地区立法概要2.3.2 大陆地区立法概要2.3.3 两岸制度评析2.4 再审的期限2.4.1 台湾地区立法概要2.4.2 大陆地区立法概要2.4.3 两岸制度评析2.5 再审之诉的审判2.5.1 台湾地区立法概要2.5.2 大陆地区立法概要2.5.3 两岸制度评析2.6 再审程序中的裁定2.6.1 台湾地区立法概要2.6.2 大陆地区立法概要2.6.3 两岸制度评析第三章 大陆地区民事再审制度之改革3.1 理念变革3.1.1 从强职权主义向相对当事人主义转变3.1.2 由实体纠错型向实体程序并重型转变3.1.3 常规型再审向特殊救济程序转变3.2 制度变革3.2.1 再审事由的重构3.2.2 再审启动主体的重新界定3.2.3 再审期间的调整结语参考文献致谢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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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再审制度论文; 民事诉讼论文; 台湾再审之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