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研究的是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主要内容是探讨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责任的承担。引言部分“由案例引发的思考”。笔者例举了两个情况相似的案例,同样是小学生进入铁路站区不慎被火车轧断腿致残,同样向铁路索赔数十万元。一个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被判驳回诉讼请求,铁路一分不赔;一个向地方法院起诉,判决铁路赔偿各项费用约30万元。相似的案情为什么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作出内容迥异的裁判结果,由此引发笔者的思考,要从侵权法理论入手,对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正文第一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界定”。本部分介绍了我国铁路的特色、铁路交通事故的一些数字以及关于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界定了铁路交通事故的涵义;对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定性;分析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同时指出了审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确定了研究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有必要运用侵权法理论进行研究。第二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方面,笔者列举了反对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的观点并加以反驳,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对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应坚持无过错归责原则。第三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在认定构成要件时,由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只需具备从事危险作业、造成损害后果和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因此凡在铁路运营场所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只要受害人证明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与铁路高度危险作业有因果关系,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即告成立;在认定免责事由时,要将主观和客观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受害人的注意义务,进而考察受害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只有在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才可免责。第四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部分主要分析了责任承担的原则,特别探讨了过失相抵原则在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中的运用。过失相抵原则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同时铁路方没有过失或只有一般过失时,才可适用。其次指出了责任承担的方式,针对人身和财产损害,分别提出了承担责任的范围。结论部分,笔者在总结前几部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结论。认为确定铁路企业危险作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情况下,铁路企业才可免责。如果铁路方没有过失或只有轻微过失,而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铁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指出了完善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相关立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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