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既是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具有极强实践意义的问题,因此,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而且围绕证明标准问题有各种学说和争论。虽然学界对此问题有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从实体公正还是从人权保障角度而言,证明标准都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随着审判方式和诉讼制度的改革,人们开始对上述证明标准产生质疑,能否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上述证明标准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也缺乏可操作性。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的修改,也是顺应了这一认识规律的要求。本文在对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及不同诉讼制度下形成的不同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阐述、评析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渊源,进而着重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证明标准的理解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出个人的见解。全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是证明标准的相关理论,主要通过对证明标准的概念、属性、内在要求、历史发展以及两大法系对证明标准的不同规定,对证明标准的相关制度进行全面的阐述。第二章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要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发展沿革入手,主要阐述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的不足、争议,在新刑诉法提出的“排除合理怀疑”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反思和探讨。第三章是新刑事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把握,主要通过对新刑事证明标准规定内容的解读,从而着重分析了死刑案件适用更严格的证明标准,公检法三个阶段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相同,以及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进行了分析,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刑事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