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保护国有资产是刑法的重要任务。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革,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在政府的设计与推动下,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催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和实现方式。在体制沿革和制度变迁中,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权力性质与私权化运作之间的矛盾,使得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存在种种弊端,加之法律保护体系的缺失和公共道德与公共财产观念的嬗变,导致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现象严重并呈现难以遏制的趋向;在刑事司法领域,由于“守门人”虚位与诉讼制度所遵循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之间的冲突,更使得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陷于困境。在经济体制转轨与治国方略转型下,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和实现方式,其刑法保护在刑法学界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系统的研究,而且法律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研究成为适应经济转轨、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体规制、平等保护的原则,以转变国权主义为核心的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理念为以人为本、以法为本的理念为先导,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特殊性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领域探讨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立法的完善,在司法领域思考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事司法保护程序启动机制的建构,以期从立法到司法逐步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体系,促进刑事一体化运作的良性循环,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目的。论文共分六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引言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有制实现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现实,梳理和分析我国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进行学理研究的现状,明确选题的重要意义,并将研究范围圈定为:我国刑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本选题的研究目的在于: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通过分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及其经济地位,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规定以及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影响,探讨产生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现实原因,分析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司法现状,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提出具体建议和设想。明确论文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并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学与经济分析相结合、文献分析和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并为下文研究的需要,界定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关的基本概念。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是经济体制转轨下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所有制结构上,目前我国已走出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混合所有制成为一种新的所有制类型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在企业形式上,所有制标准正在被组织形式标准所取代,因国有企业改革而催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地位,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与此相应,我国公有制实现方式和国有资产存在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资产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制与企业形式的变革产生了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保护的需要。治国方略的转型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因经济体制转轨带来的国有资产载体和实现方式的转变,必然需要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的规范与保护。考察混合所有制企业,其重要经济地位并没有在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得到及时有力地体现。刑法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必要手段。在宪法原则指导下,发挥刑法的保障法、后盾法的作用,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协调一致,构筑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是治国方略转型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对刑法的必然选择。三、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原因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原因应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从社会和人两个角度考察。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发生变革、国有资产存在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责任主体虚位、法律保护体系缺失以及公共道德观念的式微,导致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呈现难以遏制的趋向。“责任主体虚位”是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体制与机制原因。现行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存在种种弊端,层层授权、委托代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没有解决出资人到位问题,“两权分离”难以遏制“经济人”的利益偏好;而以西方现代企业制度为指导的国企改革,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导致移植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设计失去根基。究其根源,一是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与私权化运作之间存在矛盾,二是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所遵循的基本思路不适合中国的实际,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都存在“责任主体虚位”问题,从而导致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发生。法律保护体系缺失是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法制原因。宪法缺少平等对待、一体保护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形式的理念,计划经济体制下注重行政管理、忽视民商、刑事法律规范的思维与管理模式影响着法律体系的建构,表现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不足以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疏漏和脱节,造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法律保护体系的缺失,不能有效预防与遏制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发生。公共道德与公共财产观念的嬗变也是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不容忽视的因素。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引起了公共道德的式微,社会道德作为一种调整形式逐渐弱化了其应有的效能;公共财产观念的嬗变模糊了公益权益观念,造成了人们对国有资产的流失视而不见,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缺乏社会监督。贪利的内在动力与弱化的外部监督相作用,促使了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上升。四、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立法现状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含有大量惩治侵害国有资产犯罪的规定,分散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建立了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基本体系。这一体系采取了一般保护与特别保护并用、对(准)国家工作人员严加管束的方法与政策,基本适应了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需要。国有资产刑法保护体系的立法理念表现出明显的特点:一是国权主义刑法立法理念凸显;二是区别对待与差别保护理念突出。不同法系国家对国有资产刑法保护表现了不同立法理念。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一般强调公共财产、国有资产的特别保护,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一般对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予以平等对待。随着时代的变迁,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价值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趋同于人权保障、平等保护,体现了时代特征与精神。顺应时代变迁,回应社会变革,贯彻平等保护、一体规制的原则应为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价值取向。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体系存在缺陷,立法迟滞问题明显。一是概念涵义缺损。由于时代与制度的变迁,刑法任务、犯罪概念、公共财产等概念中,疏漏了保护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产的内容;相对于保护以公司制为代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财产的规定,又是一种矛盾。二是调控范围疏漏。刑法按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类型,疏漏了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限制了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主体范围;因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出现轻罪重罚或者重罪轻罚的现象,也疏漏了对同样侵害国有资产一些行为的规制与惩罚。三是刑法原则与规范之间的诸多冲突。刑法对国有经济予以特殊保护,不符合我国所有制形式和企业注册类型的现实结构,造成了刑法与行政法律、民商法律规范之间的脱节,导致了刑法自身诸多规范之间的矛盾,引起了刑事司法活动诸多方面的混乱,而在根本上违背了刑法平等原则,破坏了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五、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针对国有资产刑法保护体系的疏漏及其立法理念的滞后,基于市场经济竞争性、统一性、开放性的特征和实现刑罚功能的需要,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应遵循公正与人权保障理念、一体规制与平等保护理念和刑法与其它部门法协调理念,并在这些理念指导下修改与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体系。一是实行罪刑相应,调整刑罚体系。罪的种类与罚的类型相匹配,使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对应。注重适用罚金刑、资格刑,建立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重的、多元结合的刑罚体系代替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刑罚改革,抑制贪欲型犯罪。在刑罚设置上,建议注重罚金刑的适用,可考虑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对未规定罚金刑的,规定罚金刑,进一步扩大其法定适用范围;增加资格刑,剥夺犯罪人再次犯罪的任职资格和身份资格。二是适应经济转轨,完善现行立法。修改刑法任务、犯罪概念、公共财产等概念的表述,扩充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范围;取消按所有制区分企业类型进行差别保护的规定,取消一些罪中“国有”限制,平等对待各类企业,扩大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主体范围;摒弃传统的“身份论”或“血统论”,取消“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提供统一的评价尺度,实现同罪同罚;取消刑法第96条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罪状规定,达致刑法与行政法律之间的协调;完善和修改刑法第54条关于资格刑的规定,控制和预防利用职务资格犯罪的发生。三是配合经济政策,扩大调控范围。变化的社会需要刑法的变化,刑事政策一般需要配合国家经济政策。为遏制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产生,对新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模式运营中带来的一些行为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衔接、纳入刑法调控范围具有正当性。为约束与控制因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与私权化运作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种种问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的实践和一些行为的危害性,建议增设干预企业经营罪、内部人控制罪和赠送国有资产罪,同时考虑其他一些行为的犯罪化问题,扩大刑法调控范围。六、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打击不力、预防乏力,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事司法保护陷于困境。一是程序启动困难。启动程序需要一定主体的积极作为,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虚位”在刑事司法上体现为“守门人”虚位,而我国诉讼法遵循“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二者之间的冲突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事司法保护程序启动困难的根源。二是立案异化与监督乏力。公安机关不破不立,破了才立,大案化小,重罪化轻,以罚代刑等异化现象存在,而由于信息渠道不畅,法律责任不明,制度设计疏漏,导致检察机关对于立案的监督被动、乏力。反思与借鉴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与监督职责,重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事司法程序启动机制。建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机构为责任主体——检察机关专门监督——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程序启动机制与监督机制,同时构建事前预防机制、完善检察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机制,发挥刑事司法保护程序启动机制的作用,及时启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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