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绑架过程中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为目的,在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而予以当场劫取或在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或又另外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具体可分为勒索型绑架过程中劫取被害人财物与人质型绑架过程中劫取被害人财物两种类型。目前,关于绑架过程中劫取被害人财物行为的定性,理论界存在“一罪论”、“数罪论”与“区分论”三种观点,然而,该三种观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需要重新认识。应当以构成要件说为基础,并结合法益说、行为说及犯意说进行综合考量,来确定罪数形态。对于勒索型绑架过程中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形,应当以绑架罪或者抢劫罪从一重论处;对于人质型绑架过程中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形,应当以绑架罪和抢劫罪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