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0.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传统的金融法和金融学研究长期处于割裂状态,金融法研究执着于概念法学或法律解释学之一隅;而金融学又常偏安于金融资产定价与金融市场均衡分析的象牙塔。讨论既定规则下金融资源的风险管理技术等问题,金融交易中的权利和责任因素对金融秩序演进的影响,则从主流金融学者的视野中消失了。这种对金融现实与秩序问题的漠视导致了金融与法律学术对金融秩序演进过程解释力的下降。就我国转型时期金融发展的现实来说,制度建设显得更为迫切,许多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结构性难题总会涉及到法律和金融两个方面,其中法律往往成为重要的内生性约束变量,制约着中国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如在转型条件下,为什么会在金融领域频频出现法律和管制失灵现象?面对金融创新,怎样及时修改法律中不合时宜的条款,激励创新活动,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如何定位广泛存在的“非正式金融现象”(地下钱庄、地下基金)?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才能最有效地配置资源?怎样解决金融行业监管中存在的腐败等问题从而走向金融法治?类似问题的解答需要法学与金融学的联姻才能解答。中国金融立法和金融法改革实践急需理论提供支持,现实也在呼唤法学和金融学学科在中国的发展。这就需要金融法研究要摆脱概念法学的羁绊,以金融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来带动基础理论的创新。“法与金融”的出现无疑为金融学和金融法研究带来了新的思路与方法论启迪。“法与金融”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为中国的金融法律变革提供价值判断(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比较国家治理和比较金融系统的角度为中国金融发展与法律改革提供有关制度移植的方向性启迪。在中国,法与经济学、金融学的交叉研究已经大大落后于国际水平了,即使是在国际学术界已成热潮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在我国也只是处于引进、评价阶段,而“法与金融”更是学术空白。从已有的文献来看,“法与金融”对转型国家金融与法律发展的经验研究尚显单薄,其理论本身的发展也需要论文的结构及内容转型国家本土化经验的支持。而对中国本土问题的解读也是在构建中国本土化的“法与金融”理论体系,同时也可以说是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经济学、“法与金融”的一项特殊贡献。0.2论文的结构及内容论文的研究思路如上图所示。全文的主体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从第一章到第四章,主要是笔者对目前浩瀚繁杂的法与金融文献资料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梳理,并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对法与金融的相关理论做了梳理,深入分析了“法与金融”理论的核心——“法律起源论”,从基础理论到实际应用,环环相扣,具有严密的逻辑;第二部分从第五章到第九章,这一部分是作者近年来在该领域结合中国实际的一些研究成果,主要散见于作者的近年来的几篇论文(《经济学动态》,2007,1;《金融研究》,2007,7;《财经科学》,2007,7;《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2等),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作者对转型时期中国本土问题的解读,同时也是笔者对“本土化、中国化”的法与金融理论的一些探索性尝试,我们统称之为中国的证据。各章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法与金融理论——研究金融与增长本质的需要。作者首先将法与金融的研究分成宏观法与金融理论和微观法与金融理论领域,重点对该理论的一些最新(2000-2007年)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证检验的进展以及我国学者的研究进行了详细的综述。最后指出,尽管法与金融理论还有很多的不足,但它对金融领域的诸多问题具有极强的解释力,一些结论对我国颇有启示。指出未来中国法律金融的研究应立足于中国的现实,需要将法与金融理论本土化、中国化,这也是本论文的核心立意。第二章法与金融理论的核心——“法律起源论”。最近的研究表明,不同的法律起源导致了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果与金融发展水平。具体来说,在金融发展方面,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比以法国为代表的民法国家的发展水平更高,并且在经济增长方面,前者的平均增长率也高于后者。研究发现,这是因为不同的法律体制的适应能力和对私有产权的保护程度不同。我们以信托法为例详细解读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金融发展的不同影响,指出法与金融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法律起源论”。对此,笔者深入探讨了“法律起源论”是否为内生以及发展中国家是否能有效移植法律这两个关键的问题,这使我们能深入把握法与金融理论的本质。第三章法与金融理论:两个简单模型研究及评述。目前,法与金融理论中比较成熟完善的模型还不多见,大量的法与金融研究都是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为充分理解法律制度对于金融系统——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的内在决定机制,在这一部分内容中,我们将在前人基础上构造两个简单的关于法与金融理论的模型,来充分揭示这种内在关系。第四章现代政治与金融发展:一个崭新的视角重新审视“法律起源论”。本章我们主要重新审视了“法律起源论”的解释力。最近的现代政治理论对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所有权结构与证券市场规模给出了另一种解释:一些立法者尊重产权和证券市场,指导监管当局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另一些则不然。20世纪的残酷事实——多个主要国家一蹶不振,其重要制度也遭破坏——准确的预示了战后现代金融市场的规模,并将其与战后世界上最富有国家的政治和政策差异紧密地联系起来。在20世纪,几乎所有主要大陆法国家都曾遭受军事入侵与被占之苦,这足以摧毁强大的制度;但主要普通法国家却没有一个蒙此厄难而垮掉。20世纪后半叶,世界上最富有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利益和意识形态,以及基本经济任务各有不同。这些不同使一些富国乐于发展证券市场,而另外一些却对此不甚热心甚至反对。这些政治经济学理念或许比法律起源更能解释金融市场在西方富国的不同重要性,提示我们要正确对待以“法律起源论”为根基的法与金融理论在中国的解释力与适应性。这些发现也对我们运用法与金融理论研究转型时期的中国问题提供了诸多的启示。第五章法律制度安排与金融发展:理论分析与跨国比较。我们在第一章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度安排与金融发展这一新的理论命题,并分别利用跨国截面数据首次系统地检验了该理论,研究发现:从国际经验来看,产权结构、法律制度一些非正式制度都对金融发展有显著的影响。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更应该研究其特有的非正式制度。第六章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来自转型中国的panel data经验证据。本章是上一章研究的扩展。我们在前面深入研究了西方的法与金融理论,指出其核心是“法律起源论”,但这如我们在前面几章所分析的那样,以“法律起源论”为核心的法与金融理论还存在者诸多的遗憾与不足,尤其在解释与指导转型经济体时尤为明显。中国当前正在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和金融体制改革,法与金融的研究对中国的金融发展意义尤为深远。中国是一个新兴加转型的国家,金融深化程度较低,相应的法律与制度环境都刚刚起步,制度的缺乏严重地制约了中国的金融发展。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的法与金融理论,中国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将法与金融理论本土化。同时,法与金融理论本身的发展又需要大量的中国本土经验的支持。我们的研究应该更多的去探讨中国金融市场赖以生长的与西方不同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关注涉及金融市场中的一些“潜规则”和金融腐败等重大的现实金融问题,并揭示其法与金融的含义以及相应的政策,这将是一个把法与金融理论在本土化语境中思维空间不断拓展的过程。我们利用1980—2004年的数据,采用面板数据分析的技术进一步深入研究了中国法律、金融发展以及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一些正式执法之外的机制对金融发展的作用可能更明显。为了使法律体系有效地运作起来,转型经济应该发展除执法之外的机制。第七章法与金融理论与中国的金融法律变革。西方的法与金融理论研究说明了法律和法治以及监管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而其理论与政策争议也凸显了文化传统对谋求进一步金融发展的法律改革的制约作用。不管是金融发展导致了法律变革还是法律起源决定了金融发展模式,该国的制度环境及其约束条件,都应该是国家金融发展中心必须密切关注的因素。本章我们重点探讨了中国金融法律变革与文化传统所导致的“路径依赖”问题。第八章法律、投资者保护与中国证券市场治理结构转型。这是我们运用法与金融理论的一个具体的应用分析。第九章法律不完备、政府管制与非正式制度。本章是法与金融理论的另一个应用分析。论文的最后两章也是作者对不断实现法与金融理论的本土化、中国化的一种尝试。0.3论文的主要观点在本文中,我们研究发现:1、尽管法与金融理论还有很多的不足,但它对金融领域的诸多问题具有极强的解释力,一些结论对我国颇有启示。未来中国法律金融的研究应立足于中国的现实,深入挖掘其特殊的约束条件,需要不断将法与金融理论本土化、中国化。2、信托法是英美普通法和大陆成文法的一个标志性差异。法律在经济金融发展中的确非常重要,但法律本身不会自动导致经济金融成功,因此适当的法律是必要的,但绝不是持续增长的充分条件。3、从国际经验来看,产权结构、法律制度以及一些非正式制度都对金融发展有显著的影响。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或许更应该研究其特有的非正式制度。4、我们采用面板数据分析技术研究发现:(1)法律制度的完善,会促进金融中介的增长以及效率的提高,有助于金融深度的深化;(2)同时还有助于推动银行业的竞争,但这个效果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差异明显;(3)在转型中国的股票市场中,法律的不完备性可能导致正式法律制度的失灵,反而可能是一些正式执法之外的机制在起作用。这表明: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一些正式执法之外的机制对金融发展的作用可能更明显。5、推动未来中国金融、法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更现实主义的方法在于“正式规则的优化、非正式规则的培养”。6、西方的法与金融理论研究说明了法律和法治以及监管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不管是金融发展导致了法律变革还是法律起源决定了金融发展模式,该国的制度环境及其约束条件,都应该是国家金融发展中心必须密切关注的因素。法与金融理论必须不断本土化、中国化。0.4论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本文在理论研究探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采取静态截面数据的多变量回归及相关分析、季度数据与月度数据相结合,面板数据(panel data)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以及案例分析、博弈分析法等,深入探讨了法与金融理论,并据此分析了转型中国的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问题,并据此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建议,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关于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制度和运作,供投资者和决策部门参考,并希望能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本文中我们:1、在研究的视角上有所突破,与目前大量的国内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的文献相比,作者把研究的视角扩展到法律、金融与增长三者之间的关系讨论上,并较为合理地剖析了转型时期中国的一些特殊约束条件。这使我们对此有了新的认识和更深地理解,也对被国外的一些学者称之为“中国经济之迷”的现象有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2、我们认为,尽管正式的制度是必要的,但在转型国家应该研究其特有的非正式制度,尤其像中国这种正式法律制度还不太完善的转型经济国家,一些正式执法之外的机制对金融发展的作用可能更明显;笔者认为,未来推动中国金融、法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更现实主义的方法在于“正式规则的优化、非正式规则的培养”。3、林毅夫(2001)曾指出,原创性是作为一个学者必须有的。在做研究时,一方面是满足自己作为一个学者的好奇心,另一方面可以对中国的改革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也为世界的经济知识的积累作出贡献。目前大量的研究表明法与金融理论基本是适合中国的,对中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有一定的解释与指导作用,同时必须考虑到转型中国的实际条件。但在怎样深入挖掘转型中国的约束条件,如何进一步把法与金融理论本土化、中国化,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近四年来一直潜心于该领域的研究,基于中国的实际做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并得出了一些比较有意义的经验证据。论文的第二大部分内容就是作者对法与金融理论在中国的解读,也是不断实现法与金融理论的本土化、中国化的一些探索性尝试。这几个方面或许就是笔者论文研究中的最大创新之处吧。0.5论文的不足及未来研究方向法与金融理论是由LLSV这四位学者在1998年首先提出的,对此的研究也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而且该理论目前绝大多数的研究成果都是建立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础上的。尽管论文作者试图努力挖掘转型中国的约束条件,对不断实现法与金融理论的本土化、中国化作出一种探索性尝试。但中国是在悠久的儒家文化传统和计划经济制度遗产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法治的,不可避免的是,我们对转型中国的约束条件远未充分挖掘,但鉴于作者能力有限,望其他的学者能够继续加以完善。另外,我们在文中的两个法与金融理论模型也只是对国外模型的简介,而并没有构建关于中国具体实际的法与金融理论模型。因为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模型可以解释法律、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这些不足和遗憾可能也是作者未来应继续努力的方向吧。0.6论文的几点说明1、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是计量经济学的实证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以及案例分析方法等。因为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模型可以解释法律、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大多数的研究是基于经验研究上的,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现有文献所使用的方法是基本一致的。2、文中的“法律”主要指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我们这样处理,并不是说其它法对我们所要讨论的主题不重要,事实上,已有文献讨论“劳动法”对公司治理和融资的影响(Berglof,1999);新闻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Zingales,2003)。3、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文中实证研究分析的金融发展主要以金融中介,尤其是银行为对象。这样处理的一个基本理由是:银行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仍然是处于绝对地位。中国正在进入一个经济金融全面高速发展时期,这就使得该研究更具现实意义。当然。法与金融理论的本土化、中国化这个工作难度非常大,笔者现在所做的工作还仅仅是一个粗浅的探索。坦率地讲,迄今为止笔者对许多重要问题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甚至也不排除当前的有些观点是错误的可能性。也正因为如此,笔者真诚地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指正,因为您的智慧将有利于改善笔者理性的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