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进入矛盾凸显期,检调对接制度应运而生。检调对接制度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背景,它作为一种矛盾调解的新思路,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检调对接制度内容之一的刑事和解也颇多争议,对其作深入的探讨显得很有必要。检调对接制度中的刑事和解,其理论基础主要有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契约理论。从这三种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刑事和解不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它有着特定的类型。结合司法实践,检调对接中的轻微犯罪刑事和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轻微交通肇事案件;(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三)法定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校生、老年人犯罪;(四)亲友、邻里、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案件。这四类案件各自有着自身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们可以纳入检调对接中的刑事和解的范围。仅就检调对接制度中的刑事和解来看,它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制度模式类型,而检察机关先预调解,再由人民调解机构出具调解协议的方式更站得住脚。检调对接中轻微犯罪刑事和解的实效主要体现在法律结果和社会效应两个方面。法律上的结果方面,和解成功的刑事加害人会被不予批准逮捕、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由法院从轻、减轻的量刑。社会效应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二是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三是有效教育、挽救加害人,防止其再犯罪;四是宏观上有效降低诉讼成本;五是造成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对区别性对待。这最后一方面的社会效应有一定的负面性,是应予谨慎防止的。检调对接中轻微犯罪刑事和解虽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检调对接作为对案件处理方式的探索,在寻求司法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自主权的有效接合方面,还是有较强大的生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