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如今信息畅通、网络发达,经济、社会与文化共同发展的年代,广告作为一种有效的信息传播手段,一份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反映社会繁荣、文化昌盛的晴雨表,已经日益渗透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大量良莠不齐的广告信息的充斥下,消费者的理性判断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处于信息传播链上的广告荐证者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其接受广告主的聘请,在广告中推荐产品(服务);另一方面,其又作为产品(服务)的使用者(接受者)而亲身感受体验着该产品的性能,似乎站在消费者的一方。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广告荐证者法律责任的讨论多集中于民事责任领域,对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注不够。立法规定仅停留于“连带责任”的层面,有待完善。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广告荐证者的连带法律责任”。本章首先介绍了连带责任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两大法系对连带责任的不同理解、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之间的关系和国内外对连带责任制度的反思,然后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合理之处。第二章“广告荐证者独立法律责任实体论”。笔者在本章对广告荐证者法律责任的实体法基础进行了讨论。首先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前提是因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独立的法律义务(而非出演了“虚假广告”)。其次,从义务履行相对人和义务特征对独立法律义务进行了具体分析。笔者认为,某些特定的群体是广告荐证者独立法律义务的履行相对人,为了更公正地分配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这种独立的法律义务具有“法定性”特征。第三章“广告荐证者独立法律责任构成论”。笔者在本章详细探讨了独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违法行为是首要要件,而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都可以得到“淡化”处理。第四章“广告荐证者独立法律责任运行论”。首先,该部分从目前我国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入手,分析了公私法责任承担形式在追究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群体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其次,该部分通过介绍国内外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实施机制,寻求建立一种新的法律责任实施机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广告荐证者应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而且通过对群体性侵害事实的分析,希望为广告荐证者法律责任的构建提供一点新的思路。此外,本文查找了国内外大量的较为新颖的资料予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