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问题是指国有产权交易实体法与程序法整体构架中涉及产权交易主体、交易中介、交易行为、交易制度等相关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与性质,而且影响着国家资源配置与制度运行的成本和效率。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促进企业竞争和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保障社会资源高效利用的一种有效机制和惯用做法。国有产权交易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必然结果,是当前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源的一种最活跃、最有效、最经济的市场配置方式。它使国有资产结构、产业结构得到调整,促进产权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使要素存量获得经常性自动调整机制,是解决国有体制弊端的一种有效途径。要发展国有产权交易,最重要的是要创造产权交易法制环境,明确产权关系,改革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和结构,逐步实现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型”管理向“财产经营型”管理转变,根据国有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状况推行产权交易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产权交易顺利进行。国有产权交易有特定的交易形式和交易原则。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冲突可以通过权威立法来消解。国有产权交易法具有自己特定调整对象和制度体系,有序的国有产权交易需要法律制度环境,伦理制度环境,政策制度环境,市场制度环境等配套制度体系。产权交易主体是拥有产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国家(及其授权的职能机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产权交易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或拥有财产所有权或具体享有所有权某一项权能,以及享有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产权交易主体结构就是产权交易主体中,国有企业、国外企业或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比例结构。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多元化,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只要控制到位,也不会逃废银行债务、不会导致国有企业失控、是国有产权退出渠道。从国家经济安全、产业结构调整、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对国有产权交易主体限制具有意义。有多项政策能实现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多元化。产权交易主体失真可以还原,准入和退出制度有缺陷但可以弥补。产权交易中介组织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具有桥梁功能,服务功能,导向功能,规范功能。产权交易中介组织面临的问题有:地方垄断,政府设租寻租,国有非标准化交易。解决出路包括:明确产权归属,完全市场化,加强监管。产权交易竞争规则是产权交易中介组织运行的总规则。产权交易所分散监管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其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次之,鲜有刑事责任。北京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产权交易所、深圳产权交易所等实证研究提供了很好的产权交易中介范式。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是以国有产权转移、实现国家经济结构、行业结构战略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产权交易所是一个信息零损失的通路或平台。因产权交易信息不对称形成交易合谋,扭曲产权交易公平秩序,导致产权交易无序化,形成交易陷阱,损害投资者的信心。防止国有产权交易合谋的途径包括:建立多信道评估系统,缔结混合委托的代理契约,建立锦标制度和隐性声誉歧视制度,期权激励,瓦解合谋。对瑕疵产权交易行为不能简单地全部否定为无效。强化监管措施和加大惩处力度,预防和杜绝国有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发生。国有产权交易的一般制度包括:法人财产制度,入市制度,评估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处罚制度。特别的产权交易制度包括:做市商制度,黄金股制度,MBO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产权托管制度。其中做市商制度最主要的功能是促进市场的流动性。黄金股制度保持国有产权和私人产权的必要张力,英国在国有企业退出机制上的黄金股制度对我国企业改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MBO制度是企业重视人力资本、提升管理价值的一种激励模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预防制度,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具有重要的价值。产权托管制度是一种建立在信托关系上的权利托管,无论是罗马的财产托管还是英美的权利托管,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国有产权交易已具有实体法、程序法的整体构架,制度相对完整,却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瑕疵和缺陷。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创新具有宪法依据,需要对国有产权交易病床制度进行完善。拓展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激励机制。完善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职能,实施阳光交易。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倡导实施做市商制度、黄金股制度、MBO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产权托管制度等产权交易特别法律制度,为国有产权改革提供制度支撑。扩展黄金股制度,慎行MBO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推广和完善产权托管制度。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0.1 选题的背景及其意义
  • 0.1.1 选题的研究背景
  • 0.1.2 选题的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评述
  • 0.2.1 国内研究评述
  • 0.2.2 国外研究评述
  • 1、国外产权交易实践研究
  • 2、产权交易理论研究
  • 3、国外有特色的几种产权交易法律制度
  • 0.3 研究的思路及其方法
  • 0.3.1 研究的思路
  • 0.3.2 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国有产权交易概念及国有产权交易法
  • 1.1 国有产权交易中“产权”解读
  • 1.1.1 产权要素说及其局限
  • 1.1.2 产权权利说及其局限
  • 1.1.3 产权财产说及其局限
  • 1.1.4 法定产权说及其合理性
  • 1.2 国有产权交易中“交易”释义
  • 1.2.1 产权交易的“交易”词义考察
  • 1.2.2 交易行为中“交易”性质界定
  • 1.2.3 法定交易说及其合理性
  • 1.3 国有产权交易概念及其种类
  • 1.3.1 国有产权交易的概念界定及其评析
  • 1.3.2 国有产权“交易”种类
  • 1.3.3 国有产权交易原则
  • 1.4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规范及其抵触解决
  • 1.4.1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规范的产生
  • 1.4.2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规范的内容
  • 1.4.3 产权交易法条律规范抵触的解决
  • 1.5 国有产权交易法基本内容及其制度体系建构
  • 1.5.1 国有产权交易法的渊源
  • 1.5.2 国有产权交易法的价值
  • 1.5.3 国有产权交易法的基本内容
  • 1.5.4 国有产权交易制度配套体系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法律问题研究
  • 2.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构件及其认定
  • 2.1.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2.1.2 产权交易主体的结构
  • 2.1.3 产权交易主体资格
  • 2.1.4 产权交易主体种类
  • 2.2 国有产权交易产权多元化的问题及其对策
  • 2.2.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 2.2.2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限制的意义
  • 2.2.3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多元化政策
  • 2.3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消亡及其缺位的重构
  • 2.3.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消亡及其思考
  • 2.3.2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失真及其还原
  • 2.4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准入和退出制度
  • 2.4.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准入制度缺失与弥补
  • 2.4.2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退出制度缺失与弥补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 3.1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功能及其历史
  • 3.1.1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3.1.2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历史与发展
  • 3.1.3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特征
  • 3.2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准入条件和组织架构
  • 3.2.1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准入条件
  • 3.2.2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架构
  • 3.2.3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功能
  • 3.3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模式及其实证分析
  • 3.3.1 产权交易型中介组织
  • 3.3.2 产权资合性交易中介组织
  • 3.3.3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 3.3.4 政府与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关系及其调整
  • 3.4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运行规则、监管及其法律责任
  • 3.4.1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运行规则
  • 3.4.2 产权交易所分散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3.4.3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 4.1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构成要件及其信息传递过程
  • 4.1.1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特征与构成
  • 4.1.2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内容
  • 4.1.3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过程
  • 4.2 国有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及其合谋原因与制度规制
  • 4.2.1 国有产权交易中博弈假设及其分析
  • 4.2.2 产权交易中委托代理关系
  • 4.2.3 产权交易中的合谋及其原因
  • 4.2.4 产权交易合谋预防规制途径
  • 4.2.5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侦破的9起产权交易合谋商业贿赂案件透视
  • 1、合谋案例基本情况及其合谋过程
  • 2、合谋案例分析及其预防建议
  • 4.3 瑕疵产权交易行为及其救济
  • 4.3.1 瑕疵产权交易行为的认定及种类
  • 4.3.2 瑕疵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存在的原因
  • 4.3.3 瑕疵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法律救济
  • 4.3.4 瑕疵产权交易案例及其评析
  • 4.4 产权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监管及其法律责任
  • 4.4.1 国有产权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
  • 4.4.2 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管
  • 4.4.3 产权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产权交易特别法律制度研究
  • 5.1 国有产权交易的一般法律制度
  • 5.1.1 法人财产权制度
  • 5.1.2 入场制度
  • 5.1.3 评估制度
  • 5.1.4 税收优惠制度
  • 5.1.5 处罚制度
  • 5.2 做市商制度
  • 5.2.1 做市商制度的移植
  • 5.2.2 做市商制度内容及特点
  • 5.2.3 做市商制度的功能及移植的合理性
  • 5.3 黄金股制度
  • 5.3.1 黄金股制度的引入
  • 5.3.2 黄金股制度的优势
  • 5.3.3 黄金股制度引入的合理性
  • 5.3.4 广东增城巧用黄金股案例及其评析
  • 5.4 MBO制度
  • 5.4.1 MBO制度借鉴
  • 5.4.2 MBO制度的优势
  • 5.4.3 MBO制度借鉴的合理性
  • 5.4.4 粤美的管理层收购(MBO)案例及其评析
  • 5.5 信息披露制度
  • 5.5.1 信息披露制度的审视
  • 5.5.2 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势
  • 5.5.3 信息披露的内容
  • 5.5.4 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 5.6 产权托管制度
  • 5.6.1 产权托管制度的推行
  • 5.6.2 部分国家的财产托管制度启示及其应用
  • 5.6.3 产权托管制度推行的合理性
  • 5.6.4 产权托管案例及其评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创新与完善
  • 6.1 产权交易制度创新
  • 6.1.1 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创新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6.1.2 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创新的依据
  • 6.1.3 国有产权交易供给制度的完善
  • 6.2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拓展
  • 6.2.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定性及准入条件拓展
  • 6.2.2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退出机制拓展
  • 6.2.3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拓展的激励机制
  • 6.3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完善
  • 6.3.1 完善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职能,实施阳光交易
  • 6.3.2 健全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机构
  • 6.4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 6.4.1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制度保障
  • 6.4.2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制度完善
  • 6.4.3 产权交易中企业并购制度的完善
  • 6.4.4 产权交易并购的启示和对策
  • 6.5 产权交易特别法律制度建构与完善
  • 6.5.1 完善做市商制度
  • 6.5.2 扩展黄金股制度
  • 6.5.3 慎行MBO制度
  • 6.5.4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 6.5.5 推广产权托管制度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本文结论
  • 7.2 本文的创新点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全国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
  • 附录2、国外部分国家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
  • 附录3 全国的产权交易所名录
  • 致谢
  • 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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