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就是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有和解权的诉讼当事人提议和解,并通过和解谈判达成和解协议,并最终获得法院认可,赋予司法确认力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热衷讨论的话题。尽管现行《公司法》第150条和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权、起诉对象、起诉事由、前置程序等做了规定。但是这两条法律相对于建立成熟完整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而言还是有很大差距。尤其是股东代表诉讼和解鲜有人关注。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但法院的判决并不是诉讼的唯一出路。在特定条件下,和解是较之判决更有效率,体现更大诉讼效益的方法。对股东代表诉讼而言也如是。在导言中,作者简单介绍了英国、日本和美国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规定。从而发现美国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较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其建立了一套值得借鉴的和解程序。因此本文将以对美国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研究为基础,探讨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作者阐述了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理论根据和其作用。作者从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概念入手,然后分别以法理和诉讼程序法的角度深入分析股东代笔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根据。在理论根据分析的基础上,继而分析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第二部分是关于当事人的和解权利及权利限制。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在和解中的权利因其地位、权利来源和作用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和解权利。本部分探讨了原告、公司、被告以及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和解中的和解权利以及权利限制。本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了和解协议。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成文产物,和解协议是约束和解双方的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部分围绕和解协议的订立过程、和解协议的内容以及和解协议的生效程序而展开。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作者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效力。和解对正在进行中的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将来可能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对原告、被告、公司和未参加诉讼的公司股东的影响一一进行分析。最后,基于本文的主体部分得出本文的结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各方面的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和解制度能否在这一完善过程中得以建立有待学者和立法者的努力和实践的检验。希望股东代表诉讼和解能发挥促进股东代表诉讼、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