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已发表的论文需经许可
2022-10-12阅读(719)
问:在书中转载别人已发表的文章合法吗?
- 答:不一定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所以你那几篇文章,如果能找得到作者,得到授权那更好,找不到,只要你把作者的名字、出处写清楚,并在里面标注让作者稿费事宜联系你们,就好。 - 答:只要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均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答:这是引用不侵权
你要是把别人的观点拿来当自己的那就是侵权了 - 答:侵权
即便是“汇编”作品也应当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 答:侵权,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和作者签订合同约定获得授权当然就不违法了
- 答:违法 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如经过了这些作者的授权构成合法
问:未经本人同意擅自转载论文属于侵权吗?
- 答:如果是你的论文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的话,别人就不侵权;也许你想到了人家也想到了,不管人家是偷看了你的还是怎么,都不算侵权.
所以你要把自己的东西珍藏好. - 答:楼主:
你提出来的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中有关著作权的解释.
就不从网上复制大量也许你都不知道的条文了,就把我自己的观点说出来吧:侵权是肯定的,因为你作品的著作权自你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形成,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开或是发表(职务作品除外),换句话说你的情况如果是你的单位下发给你的论文,那么即使他未经你同意也一样可以将其发表,当然,你可以在事后得到单位的补偿,但那不是侵权补偿,而是正当的报酬.如果那是属于你自己的个人作品,好比古龙的小说,那么,他就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他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你说的他只是用于内部传阅,所以没有赢利为目的,即没有用于商业用途.所以在法院判决时这点会作重要的情节考虑.直接影响你的补偿数额.
综上所述: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务作品.不侵权,但会给予你一定经济报酬
二:个人作品.侵权无疑,你可以私了,也可以诉讼至人民法院,但我个人意见如果不是必要的话完全可以私了.
最后,希望这位朋友能找到更好途径解决次事.
本人系法学系民商专业毕业,对此也只能认识到这个地步,还望大家不要砸我,多多指点. - 答: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是传统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从行为性质上而言,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因此,这些转载行为,无论是网站的制作人将作品直接发表在网站中,还是网站的会员将作品发布在网站的论坛中,都是侵犯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问题,目前已经由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规定,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条例》来具体操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你作为学术论文的作者,即权利人,认为网站侵犯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书面通知书应当包含:(一)你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站在收到你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也就是实际转载你作品的人。如果网站在接到你的书面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了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那么网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内容主要规定在了《条例》的第14至17条,以及第22至24条。其他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规定,也可以参考《条例》的有关规定。
希望上述解答能够解决你的疑问 - 答: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则是要看侵权方是否牟利了.因为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 答: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呵呵。对方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除非你在论文上曾注明该文章不得转载。
- 答:转刊的文章如果是较早以前的,应该就是的,因为这好像有一个限期的,超过这个限期,谁都可以用的。但如果是最近的,最好联系作者,不然有可能会侵权。
问:请问,能不能擅自从一个杂志上摘下一篇文章,并且未通知此杂志社就推荐给另一个杂志社转载?
- 答:你的推荐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转载的杂志社来说,就要分情况而定了,如果作者明示不能转载的,在取得作者同意前,就不得转载,如果作者没有明示不能转载的,就可以转载,但必须向作者支付稿酬。
- 答:我认你不能私自把文章转载,如果想转载可以同杂志社或作者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