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无疑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包括舆论媒体,无一不对其加以高度关注。而“公共利益”又是拆迁合法性问题中最为核心的关键问题。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及公益征收概述第二部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考量第三部分:公共利益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制中的价值与表现第四部分: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确定的现实问题考量本文着重解决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拆迁合法性中最为核心的关键问题,研究方法从经济学关于“公共物品”概念法学化甚至法律化,以期对公共利益的把握提出一个全新的思路。既以公共利益作为城市拆迁的目的,又以公共利益作为线索,辩明了公益拆迁的性质当属公益征收,进而提出判断拆迁合法性的实体和程序标准:即实体标准要符合公共物品“非竞争性”、“消费反复性”、“产权的不可分割性”的特征。以及公共物品的提供主体及营利性问题、公共物品的外部性分担问题:程序标准要以公众参与决策为核心,构建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以及解决利益冲突的制度机制,并建立起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同时,要以公共利益的需要指导城市拆迁立法,才能使公益目的法律化。首先,要用公益原则、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来保障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其次,明确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是政府、受益者和监督者是民众、判断者是司法机关是未来城市拆迁立法中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实现城市房屋拆迁公共利益目的。最后,提出需要用适当列举的方式来界定拆迁涉及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内容。即公共利益应包括(一)国防建设(包括军用设施等);(二)经济发展(包括旧城改造,城镇化建设,城市规划,区域经济规划,高速公路或高架道路的营建和普通道路的拓展与改造等);(三)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应对自然灾害、消防事故和公共卫生危机的基础设计建设,公共医疗机构的建设和改造,垃圾堆场和填埋场或其他废弃物处理场所的建设和改造,垃圾堆场和填埋场或其他废弃物处理场所的建设,公共绿化,水污染处理等);(四)公共文化事业(包括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古迹的保护,教育学术机构、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公众文化休闲娱乐场所的建造等);(五)社会福利与救济(包括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兴建以及慈善事业的兴办等);(六)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交通设施的兴建、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日常公用事业的建造等);(七)其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为公众所需的公共事业。文章通过判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公共利益确定的现实问题,即城市房屋拆迁目的不明确、对拆迁决定的定性不准确、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错位等问题,提出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决定的重新规范,即将商业性拆迁从拆迁中分离出去、将公益性拆迁纳入公益征收的范畴等。此外,当拆迁项目的公益目的侵害了另一种公共利益时,建议用公益诉讼来作为此种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