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预期违约制度最初确立于19世纪中期的英国,并在英美法系发展成为一项完整独立的法律制度。其效用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便于社会资源的良性流动。它源于英国判例,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其又进一步充实,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纳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并对其进行了发展。大陆法系有着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类似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相比之下,预期违约更优。在国际化过程中,我国《合同法》引进预期违约制度,但尚有诸多不适,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在解读预期违约制度的同时,采取了比较的方法,同时介绍了不安抗辩权,以及我国对于此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该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善意的预测,以方便读者能立体地了解这一制度。本文除引言与结束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渊源。首先介绍了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明示预期违约始于1853年英国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默示预期违约始于1894年英国辛格诉辛格案。然后通过与违反到期义务的违约进行比较而得出了预期违约的性质特征。在此基础上,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源,通过对多种学说的比较并结合传统合同法相关理论以及英美独特的经济实践,清晰地论述了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依据。第二部分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本部分旨在全面解析预期违约制度,而入手点就选在了预期违约规则的集大成者——《美国统一商法典》上。首对作者其规定分为明示预期违约部分和默示预期违约部分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对吸收并发展了预期违约制度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第71条和72条进行了分析和点评,并将《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顺便介绍了一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第三部分英美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相关制度的比较为了给以后的论述做铺垫,在此先将本与预期违约规则关系不大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略为论述了一下,之后便转入正体。首先解读了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客观的对其与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比较。然后另立一节,对二者能否结合适用的问题接合相关争论进行了论述为下文做了一个铺垫。相较而言,预期违约制度比不安抗辩权制度适用更为广泛,更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从而比不安抗辩权为优。第四部分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作者首先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的内容和特点,然后指出了现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础上,结合前三部分对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的论述,提出了我国《合同法》可能的发展方向,即从内容,规定以及表述等各方面均需要完善,《合同法》以后肯定会沿着这些方向去发展。作者在此提出《合同法》的发展方向而非如何完善《合同法》其实是既暗提完善的道路又明为实践进行预测,希望能为读者的经济实践起一些指导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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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预期违约论文; 不安抗辩论文; 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