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为许多器官衰竭病人带来了生的希望。但与此同时,可供移植所用的人体器官严重短缺,并成为世界性难题。为扩大器官来源,早在上世纪就有人提出引入市场机制,通过买卖人体器官来解决供体不足的问题。但这种提议遭到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许多国家立法禁止人体器官买卖,还设立“人体器官买卖罪”严厉打击这种侵害人类尊严的行为。极少数准许人体器官买卖的国家,也在90年代以后,因为看到人体器官买卖导致的各种恶果而回到禁止人体器官商业化的国际主流。我国本世纪以来,由于尸体器官减少,活体器官移植逐渐增多。但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活体器官供体有明确限定,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仍然供不应求。由此引发地下人体器官买卖十分猖獗,相关的犯罪或法律纠纷不时见诸报端。有组织的“跨国器官移植旅游”也引起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在这种情势之下,有学者再次提议将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他们的主要理由是:1、人体器官买卖市场已经存在,与其让其地下交易,不如放到地上,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2、人体器官买卖是双方自愿,又可以扩大器官来源,对患者来说是一种利好,穷人也可以由此获得一笔财富改善生活状况;3、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后一些地下交易就会失去市场,买者和卖者会面对面谈价钱,不会有人再通过中介,这样出卖器官的供者会得到高一些回报,不会再受到中介剥削;4、人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身体等等。本文从论证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伦理依据和法律依据入手,对上述“理由”予以反驳,尝试找到解决尊重人的自主权利和尊重人的尊严之间的理论途径,并在此基础上,探寻破解我国供体器官来源难题的根本出路。从伦理角度来说,首先,由人体器官买卖引发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危害。这些社会危害包括:人体器官买卖严重伤害供体的身体健康;会引发其他犯罪,如强迫摘取人体器官、走私人体器官、医疗机构从事的人体器官犯罪、为获取人体器官而杀人等;会加剧社会贫富悬殊,有损社会的公平正义。出售器官的永远是挣扎在生活贫困线上的穷人,而富人却不会考虑去出卖自己的身体器官。能够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永远是有经济能力的人,而穷人因为买不起器官,凑不到手术的费用只能在痛苦中死去,这使得人们在面临死亡的时候也不会平等。此外,如果准许人体器官买卖还会导致社会道德滑坡;会削弱个人劳动致富的努力和国家为缩小贫富差距所做的努力。其次,人体器官承载着人类尊严。人体器官买卖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从法律角度来说,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但这个权利是以不伤害他人、不造成社会危害为前提的。人体器官买卖,是直接侵犯了供体的生命健康权;二是不可避免地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危害。因此,我国应坚定不移地坚持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精神,并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更加有效地防范地下人体器官买卖,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及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正式入罪。但巨大的需求难免使一些不法分子在金钱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彻底杜绝人体器官买卖行为,需要根本解决人体器官严重短缺的世界性难题。本文在生命伦理学视域中考量、权衡各种解决问题的路径后认为:第一,鉴于活体器官移植对供体的严重损伤,不主张扩大活体器官移植的规模,更不赞成把活体器官作为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而是主张建立健全遗体器官捐献体系,最大限度地扩大尸体器官来源,最终以尸体器官移植取代活体器官移植。第二,在遗体器官捐献体系尚未建成和完善之前,仅是作为权宜之计的活体器官移植,必须被严格限制在亲属无偿捐赠的范围之内。在遗体器官捐献体系的构建中,足够的宣传是获得民众自愿捐献遗体的前提。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诸如:建立遗体器官捐献基层组织是基础;建立遗体器官调配平台是关键;形成遗体器官捐献激励机制是前提等等。第三,在建立健全遗体器官捐献体系的同时,为有效遏制地下人体器官买卖,有效规范器官移植行为,还应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尽快出台《器官捐献法》,使器官移植整个过程有法可依。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使器官移植工作始终处于监管之中,避免由于某些医务人员缺乏自律造成人体器官买卖的不良后果。遏制人体器官买卖需要多措并举。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遗体器官捐献体系之外,还有赖于科学技术进步。人工器官的研制成功,加快异种移植的研究步伐,免疫抑制新药的研发等等,都将有助于缓解某些器官来源不足的状况。总之,健全法制、建立健全遗体器官捐献体系、加快异种器官移植技术和人造器官技术的研发、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才能最终消除人体器官买卖的技术限制和社会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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