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事人理论被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视为民事诉讼的三大基石之一,它不仅具有高度的理论研究价值,构成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础,而且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可以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供基本思路和解释框架。在各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进程中,几乎都离不开当事人理论的配合和回应。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格问题又是当事人问题在当前法制进程之中最应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整个诉讼程序的开始,都是因为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诉的行为,因而,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其重要性不容小觑。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适格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对其特殊性质进行研究,使有关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和程序存在若干盲区,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正视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条件,对当事人适格进行理论分析,借鉴吸收外国相关立法经验,剖析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建构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系统,是推进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试从群体诉讼的角度探讨当事人适格制度的构建。本文分四部分,分别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当事人适格的性质及理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群体诉讼角度的当事人适格之扩张几方面加以探讨。第一部分作为整篇论文的开始,首先从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的概念等大的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定位,从而在宏观上对这种主体资格有一个感性的了解。为了使我们对这种体制有更加深入的理解,笔者随后对当事人适格概念的渊源进行了研究,笔者还对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两种类似概念进行了区分,通过横向的比较加深对当事人适格概念的理解。在本文的第二部分,首先,笔者深刻分析了当事人适格的性质,从而体现研究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紧随其后,笔者以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美国规定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进行了简要地介绍,从而使我们理解当事人适格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系统性,以资为我国民事诉讼法适格当事人制度的构建提供经验和借鉴。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依据,也就是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本部分又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详细阐述正当当事人与诉讼实施权的关系,另一部分分析了正当当事人和诉的利益的关系。通过这两个部分深入研究管理权说、诉的利益说这些当事人适格基础的学说,形成对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更深层的认识,而不再停留在直观或感性的认识水平上。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作为最重要的一章,主要是从群体诉讼的角度对当事人适格之扩张进行了探讨和分析。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国家在群体诉讼中当事人适格扩张的法律规定的对比,为我国群体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扩张提供立法经验,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当事人适格法律框架。文章随后重点剖析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当事人适格制度的局限性和缺陷,并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对于构建我国代表人诉讼当事人适格制度的个人构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