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十六届五中全会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定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党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又做出了具体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农业保险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中需要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范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确保农村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态势良好,特别是黑龙江农业保险试点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整体上,农业保险市场处不稳定状态,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其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缺少政府在财政、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制度上的大力支持。因此,解决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问题,探寻适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支持体系,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一环,这一环节解决不好,就会严重阻碍农业保险的发展,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基本上都建立在政府合理而强有力的政策性支持基础上的。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作为农业大省的黑龙江省,政府应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要逐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世界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印度,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把农业保险视为农业救济、农民福利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这些国家的保险计划都是由政府制定和实施,政府进行资金上的扶持,负担全部或部分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费,对投保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这些国家为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纷纷在法律制度上给予保障,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能力。如1938年美国就率先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也于1938年和1947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法》和《农业灾害补偿法》,菲律宾也在1978年由总统签发了《农作物保险法》。与国外相比,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步伐缓慢,目前,无论是从法律制度的建设上,还是从财政税收的扶持上,都不能满足农业不断发展的需求,农业保险缺乏政策性支持。作为农业保险试点的黑龙江垦区虽然具有十几年的经营农险经验,但其发展也是步履艰难,农垦和上级政府给予了一定财政补贴,但对于灾害频繁的农业大省显然不能满足农业保险发展的需求,同时,在国家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环境缺乏的情况下,黑龙江省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以上这些都给研究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问题留下一定的空间。本文以黑龙江省垦区为例,在农业保险试点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的研究,综合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方法:从经济学角度对政策性支持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对黑龙江省垦区农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实证研究;问卷调查的方法:对黑龙江省垦区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情况调研时,采用设计好的问卷进行调研;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对黑龙江省垦区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的问题的经济学分析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的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本文的基本研究内容主要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必要性的理论和现实依据。这部分主要通过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理论、农业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农业保险的外部性理论及农业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简单博弈分析,对农业保险的必要性进行系统的论证,然后从农业的自身特点、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法律制度、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分析农业保险的现实依据。(2)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现状。这部分是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得数据、资料,结合历史数据从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试点即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试点运营情况,包括阳光相互保险公司体制特点、经营方式、具体做法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制度与法规建设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最后总结出垦区农业保险发展面临主要问题,为下面研究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体系构建提供依据。(3)国内外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的经验与启示。这部分首先对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国外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实践展开论述;其次对印度和菲律宾为代表国外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实践论述;再次对国内的上海、吉林安华试点的政策性支持实践进行论述。最后对以上政策性支持的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对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的启示。这部分同第二个方面研究一同为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体系的完善提供支撑。(4)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体系的完善。这一部分是在前面三个部分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完善黑龙江省垦区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体系的指导原则,在这个原则下根据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的实践调查,在完善垦区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加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垦区农业保险相关配套政策支持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