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各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发展,实施的一项金融政策。我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创汇,支持对货物和技术出口,尤其是高新技术以及经济附加值较大的设备出口,也一直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开始于1988年,政府发出通知规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出口信用保险部,开始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纵观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历程,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经营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经营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阶段。起初,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两家金融机构都不是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机构,在这方面没什么经验,并且二者分工也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是比较缓慢的。2001年,一个由政府全资成立的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了。从此以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在专业化、集中化、政策化的模式下开始了迅速发展。在2001年到2009年的九年里,中国信保累计承保金额达到了2915.2亿美元,已决赔款达到17.33亿美元,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出口创汇以及技术输出作出了重要贡献。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本文的导论、文献综述和研究内容介绍,以及创新和不足。其中,导论部分是对论文研究题目的背景介绍,通过介绍当前我国的出口形势,引出论文的研究意义。然后,对国内外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模式研究文献进行整理,希望能够对本文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最后,阐述论文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第二章,是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概念。对出口信用保险下一个定义;其次,研究了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相比的特殊经营原则。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最后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第三章,出口信用保险的运作模式及我国的发展现状。首先,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五种主要运作模式。其次,介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所经历的三个阶段,目前采用的模式是政府成立全资公司的垄断经营模式。然后,分析了这种模式存在的弊端。一方面,垄断经营导致缺乏竞争机制:保险费率偏高,市场需求不足;险种单一,服务较差;盈利性差。另一方面,引入竞争机制缺乏法律支撑,我国的保险法律对政策性保险基本上没有规定,曾出台过一些政策法规确立出口信用保险的垄断经营,但总体上讲引入市场机制存在法律缺位。第四章,国外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介绍了英国、法国、新加坡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化探索的经验,并通过研究这三个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提出一些启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行市场化运作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出口信用保险模式的建立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中长期险和投资保险需要政府支持。第五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模式改进的政策建议。首先,进行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可行性分析,通过检验短期险的可保性、盈利性,以及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现有条件,证明我国目前存在短期险商业化运作的条件。然后,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运作模式改进的政策建议:实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运作,同时健全法律制度。考察世界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可以将其模式分为五种: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政府成立全资公司;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委托私人办理;进出口银行模式。我国属于第二种——政府成立全资公司。在这种模式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全部来自国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也由国家预算来弥补,其经营的目的就是贯彻国家产业、财政、外贸政策,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为对外贸易保驾护航。因此,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一个政策性的险种,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的是国家垄断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下,起初可以形成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的规模化,当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但是,随着日后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垄断经营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我国采用的独家垄断经营模式,存在着诸多弊端,综合起来有以下两点。首先,依靠政府力量独占市场产生的非效率垄断,其后果就是造成效率损失和非帕累托最优。在这种模式下,经营主体无需为经营后果承担责任,没有自身的利益,缺乏进行创新的动力,在价格制定上也缺乏竞争机制,最终会造成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具体表现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偏高的,结果就是导致保险需求不足,抑制了投保人的购买热情。同时,在这种垄断经营模式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没有自身利益,公司不管盈亏都由国家来负责,结果使公司缺乏产品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因此,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存在着险种少、服务不到位、盈利性不高等问题。经过分析九年的经营数据可以发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基本上是亏损经营。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改善这种垄断经营模式。其次,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制化程度不高,法律制度不健全。观察世界其他国家发现,他们都是先有出口信用保险法律,然后成立保险机构。然而,我国却正好相反,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已经发展了二十多个年头,至今却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出台。过去的二十多年里,出口信用保险经营都是依靠国家的一些通知、条例。这些法律不具有持久性,并且一般只是规定要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然而具体如何开展、怎样开展,却没有提及。因此,日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模式要进行改进,首先就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考察世界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可以发现,这些国家都进行了市场化的探索。以英国、法国和新加坡为例,他们都放开了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准入监管,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法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公司是COFACE。起初,它也是国家全资成立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然而经过私有化,成为了一个私有公司,目前法国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委托私人办理。COFACE将账户分为国家账户和自营账户:其中,国家账户经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等亏损性业务;自营账户则经营具有盈利性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两个账户独立运作,并且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国家承担国家账户中的一切风险,预算由国家来承担。商业账户则由公司独自承担,所有的盈亏都由公司自己负责。两个账户同时经营,充分体现了国家政策性和经营灵活性,既保证了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稳定性,又体现了私营公司的盈利性。这种私人公司同时设立两个账户的模式,是出口信用保险模式一个很好的探索。英国采取的是另一种模式,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ECGD)开办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再保险业务;许可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ECGD在设立初期,也和COFACE一样,设立了两个账户:“国家账户”和“商业账户”。其中,“商业账户”主要是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商业化运作,与其他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竞争;而“国家账户”承保那些风险较大的、商业公司不愿承担的中长期出口信用风险。由于两个账户同时存在,短期险与其他公司竞争优势不大,ECGD的“商业账户”盈利性并不高。1991年,通过《出口担保和海外投资法案》对账户进行了改革,重新确立了ECGD的定位——为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提供补充,此后ECGD的主要任务是经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对短期险基本上不再涉及。ECGD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的划分,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具有盈利性的短期险业务,而那些会导致亏损中长期业务则交给ECGD。ECGD在国家财政支持下,为外贸企业提供保险保障,鼓励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这种分工明确的模式,既极大的提高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又对难以盈利而客户需要的长期险进行了保障,是出口信用保险模式的一种创新。新加坡采取的是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是一家股份公司,政府对其绝对控股,并拥有实质的经营决策权。新加坡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是新加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ECICS对保险业务经营,采取自给自足的方式,不依靠政府的任何津贴或补助,赔款支出全部依赖保险费收入和投资收益,所以是完全采用商业化方式经营。ECICS不划分账户经营。由于完全采用商业化运作,ECICS没有必要划分政府账户和商业账户。英国、法国、新加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运作模式对我国有以下启示:首先,短期险进行市场化运作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需要循序渐进的进行的,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直接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其次,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确立是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的缺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一部专门法是当务之急。最后,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不管采取何种模式,国家政策、资金支持是离不开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改进进行了一些思考。通过分析短期险商业化运作的可行性,本文认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可以进行商业化运作的。第一,看短期险的可保性,一个险种具有可保性需要具备五个条件:纯粹风险,具有大量独立同质样本,风险事故是偶然的、意外的发生的,发生的损失可以经济衡量的。通过数据分析,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具备可保性的五个条件的。第二,短期险是具备盈利性特征的。通过分析过去八年短期险的经营状况,与中长期险做对比,可以知道出口信用保险过去亏损的部分主要是中长期险和投资保险,而短期险基本上就可以盈利的。第三,分析我国商业性财险公司是否具备开办短期险的条件。事实上,我国大地财产、华泰财险等商业财险公司早就与国外信用保险集团和中国信保合作,探索用其他方式涉足短期险市场。在合作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以上分析可得,我国是具备短期险商业化运作条件的。因此,本文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模式改进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首先,本文对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运作作出了步骤设计,认为短期险市场化运作需要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阶段,将中国信保的业务类型划分为两个账户:“国家账户”和“商业账户”。“商业账户”经营短期险,其他险种归入“国家账户”。“商业账户”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经营,“国家账户”则仍然由国家财政安排预算,其亏损由国家财政负责。两个账户要严格划分,相关监管机构要对两个账户进行审计和监管。同时,在一些条件成熟的财险公司开办试点,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企业资信评估、国家风险分析上为试点公司提供帮助,与他们共享数据,同时在技术、人员上支持他们。鼓励试点公司与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在这个阶段,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起到了引导、支持的作用,而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则要积极的与各方开展合作,积累开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经验。第二阶段,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险剥离出去,可以设立专门的公司,也可以将短期险业务转给商业保险公司。同时,鼓励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进入,以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位就是政策性保险机构,它的主要作用就是配合国家产业、经济、外贸政策,支持出口创汇。长期的设置“商业账户”,容易导致公司定位不清,账户难以管理。这与法国的COFACE公司并不完全相同,因为COFACE已经进行了私有制改革,成为了私有公司。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则始终是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机构,长期开办商业性保险必然会导致混乱的局面。因此,应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离出去。而这个时候,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鼓励更多的商业机构参与进来,可以极大的激发市场的活力。这样,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放开,各家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竞争,结果就是保险产品增多,服务质量提高,保险费率下降,参保率提高。其次,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出台一部《出口信用保险法》。这部法律不仅可以规范政策性运作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也可以规范市场化运作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具体应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一般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法律纠纷的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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