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需要适用有关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则,即合同解除权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在此时间内没有行使,则合同解除权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的确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我国法律所采取的方式是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确定为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但是何谓“合理期限”,以及对方当事人未做催告的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该如何计算,我国《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将会导致合同解除权无限期存在,违背了形成权和除斥期间的基本法学原理,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有所关注,且采取了将合同解除权直接规定为一年的方式,明确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立法同时还应该吸纳国外默示弃权规则,从而实现对合同解除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含义和法律意义一、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含义(一) 合同解除权的含义(二)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含义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法律意义第二章 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一、约定解除权的含义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形式(一) 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二) 补充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时问计算(一) 以参照时间进行计算(二) 明确解除权行使的期间第三章 经当事人催告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一、"催告"的含义、形式和内容(一) 催告的界定(二) "催告"的形式(三) "催告"的内容二、"合理期限"的确定三、当事人无约定且没有催告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一) 无约定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是否存在除斥期间(二) 除斥期间期限的计算(三) 合同解除权的默示放弃第四章 我国有关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完善一、我国合同法中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不足(一) "催告"作为起算点不合法理(二) 违约方不一定会进行催告,导致解除权行使期限无法起算(三) 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且无对方催告的情形下,合同解除权无限期存在二、完善我国合同法中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建议(一) 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二) 对方的催告作为解除权行使期限计算的补充方法(三) 吸纳国外法制中的默示放弃制度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合同解除论文; 解除权论文; 行使期限论文; 除斥期间论文; 形成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