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近几年来,现实中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例如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关联交易、公司经营管理层营私舞弊等等,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因为游离于公司的管理机构之外很容易被大股东压制、排挤和欺诈,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这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关注的话题。事实上,大股东得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键是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表决权作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基本工具,理应成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尽管我国2005年出台的《公司法》对于表决权制度的设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不足,特别是对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行之有效的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均未涉及。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起源于美国并已发展到较为成熟的一种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法律制度,是在公司法框架下引入信托制度,以实现公司控制权为目标的独特设计,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对于加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丰富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行使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实践中某些公司对表决权信托已经有所采用,但我国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且中小股东对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对其利益的保护功能方面也较为陌生。因此,本文主要先从法史学的角度出发,介绍表决权信托的起源,阐明表决权信托的概念和特征等基本理论,明确表决权信托制度与其他相似法律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而从现实依据、理论基础和法律要求的视角出发,探讨了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特殊功能进行深入研究;接着详细论述了表决权信托的成立与生效方面的问题,并重点研究了表决权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指出表决权信托存在的局限性,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通过加强对受托人行为的监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培养信托文化氛围等措施来避免表决权信托产生负面效应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