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立法,一般来讲,就是指委任立法或者授权立法。从世界范围内考察,它萌芽于古希腊,自19世纪末开始蓬勃发展。在我国,行政立法权的不断扩张是近20余年来中国立法体制的基本特点,甚至也可能继续成为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国家立法的基本走向。应当说,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行政立法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法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等等,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也不可忽视其负面效应,诸如对立法权的侵蚀和渗透、行政机关的部门保护,更重要的是,行政立法还容易忽视人的尊严和价值,有时还侵犯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因此可以说,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行政立法的问题,而是如何对它进行监督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必须首先解决关于行政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行政立法的概念界定特别是行政立法的性质。如果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不清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要么是无的放矢,要么是隔靴搔痒。反之,研究清楚了行政立法的概念及其性质,我们就可以对症下药,提出行之有效的监控措施,扬行政立法之长,避行政立法之短。本文运用历史分析、举例分析、比较研究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缜密分析和详细论证,重新界定了行政立法的性质,具体说来,行政立法的职权立法部分的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对职权立法部分的监督应以司法机关监督为主;行政立法的授权立法部分的性质是一种立法行为,对授权立法部分的监督应以权力机关监督为主。重新界定了行政立法的性质,可以改变以往将行政立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督的弊端,诸如因性质不明而导致的监督主体不明确、因行政立法的数量庞大而导致的监督效率低下等,有助于我国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向前推进一步,以实现制约权力和保障人权的目标。本文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行政立法概述,讲述了行政立法的历史沿革、概念界定,还有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是我国行政立法性质述评,在介绍学界关于行政立法性质的不同学说的基础上,探讨了行政立法性质的判断标准问题,指出了各种学说的不足,并对我国行政立法性质研究所处的困境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我国行政立法性质研究的新视角,通过重新审视和研究行政立法内部的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这两个重要概念,笔者将职权立法部分的性质界定为行政行为,授权立法部分的性质界定为立法行为;第四章是职权立法的性质研究,本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职权立法的依据和范围问题;第五章是授权立法的性质研究,对授权立法的位阶和标准问题做了深入的论证;第六章是重新界定行政立法性质的实践意义,比如解决了行政立法的司法适用力问题,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授权立法指明了可行道路,以及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行政立法的重点等,使对行政立法性质的研究兼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