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古典自由主义思想源头洛克起算,古典自由主义已经走过了三百多年的历史,它历经了时间的洗礼与侵蚀,承载了无数次其它思想的挑战与回应,但其仍以顽强的生命力傲立于人类的智识之林。它的思想涵盖了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特别是在经济学与法学领域,对人类思想影响至深。本论文主要研究古典自由主义的法治思想,通过探寻古典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历史脉络,从而揭示出古典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真义,并通过总结古典自由主义法治思想对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所做出的巨大贡献进而得出如下结论:不论历史的风云如何变幻,古典自由主义所奉行的自由与法治的理念永远是其它主义与思想的底线,超越了这个底线,人类的自由将不复存在。古典自由主义者固守着消极自由的观念,即个人自由意味着外在强制的不存在,任何对个人生活的干预都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它反对积极自由的观念,认为积极自由发展的最终结果是使公民个人不自由,最终使国家走上专制主义与极权主义的道路。为了个人消极自由的实现,古典自由主义竭力倡导法治下的自由,即通过实现社会的法治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要实现法治,首先应关注何谓法治之法,它回答了法治之法应当是什么这个法治建设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坚持认为,法治之法亦即自由之法,并非常识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所制定的规则,它应当是一种正义之规则,用哈耶克的语言表述,即为正当行为规则,该规则应当具有三大属性,即平等性、普适性与确定性。该规则的功能就是对私人的财产权给予划界与保护。正当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则观是古典自由主义法治观的最大特色,也正是这一观点使其与实证主义等法治观得以区别。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对个人财产权的完整保护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前提条件,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洛克、贡斯当、巴斯夏、哈耶克等为此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古典自由主义者坚信,在个人的若干权利项中,财产权最为重要,法治之法所要保护的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正当行为规则正是通过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促成了个人自由的实现,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的法治最终演化为私法之治,私法在古典自由主义的法治观中扮演者最为重要的角色。通过表现为正当行为规则的私法来实现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只是古典自由主义法治观的一个方面,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不论在历史的任何阶段,对个人自由构成最大威胁的危险源是政府权力的滥用。因此,古典自由主义者对政府的权力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为了防止因政府的权力滥用而侵害公民的自由,从洛克开始就进行了精致的宪法制度的设计,在理论上一方面表现为以洛克、孟德斯鸠、哈耶克等分权学说,另一方面表现为密尔、托克维尔等对多数民主的恐惧而进行的代议制政府的设计。随着历史的演进,古典自由主义法治思想在某些方面也显露出其滞后性的一面,显现出法治理想与现实社会的冲突。具体表现为,自由的理念与对平等的诉求之间的冲突;私法之治的法律观与现实社会的公法之治的冲突;有限政府的理念与现实社会要求政府应有更大的作为的冲突等。尽管如此,但我们要牢牢铭记的是,古典自由主义所奠基的各种法治的原则,对当代的各种主义与思想都具有一定的先在性,如果离开古典自由主义所确立消极自由的底线,仅仅站在新自由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承诺价值的基点上而主要强调公正问题、安全问题、环境问题、人口问题等,就将毫不例外地损害个人的自由,这就是古典自由主义对于今日不论西方还是东方国家法治建设的意义所在。尽管在传统上与语境上,古典自由主义都是西方的,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排斥它的理由。针对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中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古典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恰恰可以成为解决这些中国问题的良方。在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中,我们应当做到的是,敞开胸襟,解放思想,努力吸收古典自由主义法治思想中的合理因子为我所用,这也许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