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税收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不得不加以宪法约束。近现代,税收立宪是国家法治建设与宪政建设的突破口,世界各国无一不将税收立宪作为本国迈向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的第一步重大举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在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密切关系也日益凸显。然而,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仅有一条关于税收的条款,而且是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来规定的。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税收国家的进程中,进行税收立宪实在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关于税收立宪的研究,也成为学者们一项不可推卸的艰巨历史使命。研究税收立宪的有关问题,对于促进宪法和税法的完善,规范税收征纳关系,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规范政府的开支,促进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阐述税收立宪的基本理论。从税收立宪的基本概念入手,回顾西方国家税收立宪的历史起源,重点分析英法美三国的税收立宪之路,认为宪政制度是税收立宪的产生根源。通过税收立宪的价值分析,论证各国税收立宪的重大意义。同时,考察世界各国税收立宪的内容,希望能对我国税收立宪起借鉴作用。第二章分析我国税收立宪的必要性。结合现实,分析我国税收立宪的缺失及原因,认为我国税收未立宪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分析我国现行宪法税收条款的缺失表现及后果的基础上,突出我国税收立宪的必要性。第三章提出我国税收立宪的完善及建议。采用比较和实证主义的方法,在前文考察世界各国宪法税收条款的共性内容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税收立宪的首选事项应是税收法定原则,其次是税收公平原则,再次是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划分,最后是明确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事项。在西方,最早对税收立宪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的是以布坎南为首的公共选择学派,提出了从宪法的高度对税收权力进行制约与规范,发展了传统的税收立法理论。而我国由于宪政建设起步晚,税收立宪理论很不成熟,亟待完善与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对税收立宪问题的研究也不少,如刘剑文教授的《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王鸿貌教授的《税收立宪论》、王世涛教授的《论税收入宪》等等,这些文章指出了税收立宪对法治和宪政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我国税收立宪的不足。然而几乎所有的学者对税收立宪问题都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并没有细致研究宪法应当如何约束国家征税权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本文创新点在于从税收立宪这一客观现象入手,采用比较和实证主义的方法,通过对西方税收立宪史的回顾和对世界各国税收立宪内容的总结,结合我国宪法和税法体系的现状,分析我国税收立宪的缺失,具体提出我国税收立宪的基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