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论文-刘超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论文-刘超

导读:本文包含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联,广汽集团,智能,生态产业链,车型,腾讯,行业共识,战略合作伙伴,旗舰车,大车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论文文献综述

刘超[1](2019)在《广汽加速布局智能网联生态》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蓬勃发展,由此带来的技术变革、产业跨界融合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在改变着各个行业的发展趋势。汽车正在与能源、交通、信息通讯等领域加速融合,技术的快速发展,助推了这种融合。在汽车领域,汽车行业的生产方式与商业模式都在(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9-12-06)

张新梅[2](2019)在《互联网平台用工服务提供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互联网平台用工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平台用工服务提供者与平台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还处于模糊性判断的状态,因此,大多数平台用工服务提供者的劳动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本研究认为,单靠劳动法律法规去保护广大网络平台用工服务提供者的权益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完善其他相应的社会保护制度来加强对此类主体的权益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3期)

阮凤娟[3](2019)在《睿江云:以云计算赋能佛山制造升级》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继获评“2018年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50强”后,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睿江云)再度传来捷报,其自主研发的“基于分布式冗余的开放型海量WEB存储系统”荣获佛山市科技人才协会颁发的科技先锋奖。睿江云频频获奖,正是依托其强大的自主创(本文来源于《佛山日报》期刊2019-08-16)

刘琼[4](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用户需求多元化,同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也日趋多元。通过行为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来区分网络服务,势必会陷入无限列举的泥淖之中,同时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的困扰。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应该通过区分网络服务行为来划分。本文首先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网络服务行为的分类,继而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种类,最后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追究不同种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黄鑫[5](2019)在《英国电信“入华”将带来什么》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电信获得两项业务许可,得益于中国电信业的不断对外开放外国电信企业入华后要形成对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资费冲击还有待时日英国电信两项业务并非基础电信业务牌照,只会为国内用户提供互联网连接,不涉及内容、手机业务等服务,对国内个人用户意义不大(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9-01-29)

SEBAKOR,Mahamah,THEERA-UMPON,Nipon,AUEPHANWIRIYAKUL,Sansanee[6](2018)在《信息中心网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络的智能控制平面(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中心网络(ICN)在当前的研究中得到广泛的讨论。而ICN与传统IP网络的互操作和缓存方法是当前研究热点。出于经济原因,将ICN应用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不需要对IP网络基础设施进行任何更改,这些服务提供商具有各种已经实现的传统IP协议,特别是IGP、MPLS、VRF和TE。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最关心的是客户的内容交付速度。本研究使用定位器/ID分离协议(LISP)的概念在传统IP地址和基于名称的ICN之间进行互操作,从而考虑了ISP中的ICN缓存位置。更具体地说,提出了一种新的程序,通过使用布谷鸟搜索算法(CSA)来确定ICN中的缓存位置,以找到信息块的最佳缓存位置。此外,还创建了智能控制平面(SCP)方案,这是一个智能控制、管理和映射系统。其功能类似于软件定义的网络概念。展示了所提议的SCP系统如何在合成小网络和现实世界大网络中工作。最后,展示并评估了本文算法与使用最短路径优先算法的简单搜索方法的性能比较。(本文来源于《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期刊2018年10期)

[7](2018)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也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落实安全责任义务,维护网络安全秩序,保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合法权益,公安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制定了《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4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于近期颁布实施。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公安机关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本文来源于《中国防伪报道》期刊2018年04期)

刘双舟,赵玉瑾[8](2018)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广告审查义务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广告是否应承担审查义务,应如何承担审查义务,《广告法》并未给予具体规定,需要根据其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来明确其不同的法律身份和其应承担的审查义务。认定广告审查义务的原则主要包括利益平衡原则、效益最大化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确定广告审查义务成立的判断标准包括可预见性标准、近邻性标准和公平性标准;确定广告审查义务程度的判断标准有理性人标准和专业人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徐娜[9](2018)在《论“互联网+”时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互联网的运用与发展是一个关键时期,对很多的行业来说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应运而生的就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比如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网络技术侵犯隐私权等等犯罪活动,这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争议点进行梳理,首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概念进行介绍。重点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规范和存在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0期)

奉永成[10](2017)在《懒猫旅行:境外自由行最大网络产品供应商》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25日,来到位于长沙市麓谷信息港的懒猫旅行,在公司转了一圈后,心里疑团丛生:一家做旅游的公司,没有前台接待,140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室,摆满了电脑,200多名员工正在专注地上网,初看,更像是一家“网吧”。仔细了解,这家看起来有点“怪异(本文来源于《湖南日报》期刊2017-12-29)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互联网平台用工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平台用工服务提供者与平台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还处于模糊性判断的状态,因此,大多数平台用工服务提供者的劳动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本研究认为,单靠劳动法律法规去保护广大网络平台用工服务提供者的权益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完善其他相应的社会保护制度来加强对此类主体的权益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论文参考文献

[1].刘超.广汽加速布局智能网联生态[N].经济参考报.2019

[2].张新梅.互联网平台用工服务提供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3].阮凤娟.睿江云:以云计算赋能佛山制造升级[N].佛山日报.2019

[4].刘琼.“互联网+”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5].黄鑫.英国电信“入华”将带来什么[N].经济日报.2019

[6].SEBAKOR,Mahamah,THEERA-UMPON,Nipon,AUEPHANWIRIYAKUL,Sansanee.信息中心网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络的智能控制平面(英文)[J].JournalofCentralSouthUniversity.2018

[7]..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也处罚[J].中国防伪报道.2018

[8].刘双舟,赵玉瑾.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广告审查义务探析[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

[9].徐娜.论“互联网+”时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8

[10].奉永成.懒猫旅行:境外自由行最大网络产品供应商[N].湖南日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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