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当今世界经济由美国经济主导的潮流下,流行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我国在引进并强化独立董事、建立审计委员会的同时,出现了监事会被架空、弱化的现实。于是有学者提出取缔监事会的主张,但其原因并不具有说服力。本文通过分析公司治理模式与市场竞争环境和霍夫斯蒂德文化特征的匹配性,以及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目标、任务、本质与监事会作用,认为中国的市场竞争环境与霍夫斯蒂德文化特征适合于采用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统一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加强监事会的权威与独立性。根据《公司法》所规定的监事会职能,将监事会的治理作用分为事中治理和事后治理。事中治理体现的是监事会监督重要决策与经营管理过程方面的治理作用;事后治理则体现的是监事会监督财务会计信息可靠性与公允性方面的治理作用。通过将配对检验、因子分析、回归分析进行有机结合,对监事会治理作用进行全面的实证检验,得出:在监事会中,持股监事能使监事会更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使公司更有可能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抑制盈余管理和促进公司改善绩效方面,都能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而职工监事、灰色监事则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监事的薪酬和股权多少没能体现出监事工作业绩的差别,不利于激励监事发挥监督职能;监事会的有效规模偏小,没有达到理想水平;监事会的会议只是事后商讨补救措施的表现,没有起到事中控制的作用;大股东委派的监事会主席也许可以提高监事会的权威,但也容易形成自己监督自己,使监督流于形式。另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范围比较狭窄,只重视事后的财务报表,忽略事中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导致监事会的事中治理作用不明显,低效的事中治理必然会制约并降低事后治理效率,使监事会无法从整体上发挥出有效的治理作用。针对实证得出的监事会具体制度构成中存在的缺陷,文章最后基于博弈模型和如何有效增强监事会的治理作用,降低董事会和高管层的最优违规概率,提出了六方面改进监事会的措施:(1)提高持股监事比例;(2)建立监事绩效评价指标,对监事的有效治理颁发奖励;(3)建立明确有效的监事责任制度;(4)保证持股监事比例的条件下合理扩大监事会规模;(5)提高监事会发挥事中监督职能的积极性;(6)提高监事的学历水平和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