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续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法律续造,规则创制,类推
法律续造论文文献综述
高曼宁[1](2019)在《论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续造》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11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初步建立。自案例指导制度确立至今,最高院已发布21批共计112个指导性案例,但这些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与预期相比却不甚如意。应当认识到,在成文立法与司法解释都已存在的情况下,不论何种类型的指导性案例,其指导意义真正得以发挥的关键在于,将创制新的法律规则作为中心。法律续造是司法者在没有直接现成制定法规则或者抽象规则的情况下,基于原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所为的创造性司法行为。其目的是弥补立法空缺,创制适用于某个具体个案的法律规则,以求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点与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不谋而合。本文引入了法律续造的基本理论,结合现阶段我国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了细致全面分析,探讨了法律续造对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意义和法律续造在指导性案例中应用的方式与特点。在此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本文提出了指导性案例提升法律续造效果的具体改进途径。第一部分是引入了法律续造基本理论,并分析了法律续造对指导性案例重要意义。法律续造是不被立法承认而实际上存在于司法实践之中的行为,为了规范续造行为,必须要有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的双重约束。法律续造是满足指导性案例功能定位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指导性案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保证指导性案例的遴选质量、推动指导性案例有效创制法律规则和鼓励法官积极适用指导性案例等。第二部分是对法律续造在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方式与特点展开的具体分析。针对不同部门法的指导性案例,其中的续造方法和程度都存在差异。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续造程度和频率最低,民事指导性案例的续造程度和频率最高,行政法指导性案例则居中。总体而言,所有部门法指导性案例都比较重视法律目的对法律续造的导向作用。从具体方法特点上来看,指导性案例能做到灵活使用类推方法创制、细化或者拓展法律规则。同时指导性案例的正式文本十分重视对法律续造理由的解释和说理,这一点值得被各级法官在写作裁判文书时所借鉴。第叁部分是对指导性案例中提升法律续造效果提出的改进途径。首先,从提高指导性案例的整体援引率来讲,应以司法需求为导向来遴选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特别注意遴选那些能够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案件成为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4号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其次,应细致遴选充分进行法律续造的案件,在指导性案例数量上向存在充分法律续造的案件进行倾斜,充分尊重法官在续造中的实践经验与智慧。第叁,应对续造理由进行更加详细的论证和阐释,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为后来的适用者提供更为直接的帮助。第四,应重视各方诉讼参与人对续造的论述及其理由,为法律续造理由的完善提供更多帮助,达到兼听则明的效果。最后,应细化现有规定来规制对续造结论的适用,既要避免应当参照而不参照的情形,又要避免对续造结论的错误运用。第四部分为本文的结语部分。总体来说,法律续造存在于指导性案例之中,且对其规则创制和扩展功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对其充分重视,提升续造结论的实际效果,以求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得以更好实现。(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谢斐[2](2018)在《以立法意图重构类推解释的边界——基于法律续造相关理论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区分界限,刑法理论界存在诸多标准,但最终都会陷入解释的困境。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先理顺类推解释、类比推理、类推适用、扩大解释之关系。类比推理为逻辑学概念,而类推解释与类推适用为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与扩大解释皆以类比推理为逻辑基础。以此为基础,借鉴卡尔·拉伦茨的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理论,以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共同的逻辑基础——类比推理为主线,通过立法意图限定解释范围,对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进行重塑,形成类比解释、类比续造、类比创制的新结构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1期)
王保民,祁琦媛[3](2018)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续造:问题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为既受到立法者理性局限性的限制,又受到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的限制,所以任何一部成文立法都是有缺陷有漏洞的,法律续造就是填补成文法漏洞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续造的重要意义在于:填补法律漏洞,推进法律发展;保护个体权利,实现个案实体公正;保护少数人利益,防止法律实践中多数取向的绝对化。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续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缺乏立法上的支持,缺乏宪法依据,法律续造的界限和效力的规定非常模糊,法律续造的主体多元化、多级化,法律续造的监督机制缺位。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续造存在的问题,要在立法层面对法律续造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求从总体上为法律续造提供立法支持,立法机关在法律中规定限制司法解释权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中明晰法律续造界限和效力的规定,立法机关在法律中规定一元化、一级化的法律续造主体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理论探索》期刊2018年02期)
安雪梅[4](2018)在《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活动是一个典型的法律续造过程,知识产权法所采用的概括式立法技术为其适用带来了大量有待解决的疑难问题。法院针对知识财产利益进行的法律续造活动一直备受学界质疑。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并不清晰,但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在法律续造的适格主体方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的法官成为事实上的法律续造主体。在司法理念的选择方面,不加区分地推行司法能动之理念不具有合理性。在业已形成的多元多级法律续造主体短期内难以实现单一化、统一化的情况下,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制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不失为弥补知识产权实定法不足的一个可行方案。(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1期)
赵守政[5](2016)在《德国公司法中的法律续造——以股东导致公司破产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直索责任是裁判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对债权人保护与股东保护做出法益衡量,决定是否突破有限责任原则。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法律适用区别于英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法理基础亦非民事侵权责任,而是类似于德国经法官造法对其《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3条第2款的目的限缩。在法律功能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应作为其他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补充,但适用上为法律竞合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6年02期)
石东坡[6](2016)在《论当代本土法治进程中法律续造空间的可能性——基于新《立法法》第104条对司法解释的限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审慎地进行法律续造,是广义法律解释中的特殊情形,是法官裁判中的抽象拟制和类型思维的必然体现。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续造"是一个理论问题,那么它是不是一个现实问题?这可能是一个在有关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明类型的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极具挑战的深邃而前沿的问题,那么其是不是一个在"法治""中国"的实践中应予采纳和焕发的举措?有没有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随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得以容许和作用的制度空间?假定有,法律续造的权力依据和权力属性是怎样的?是不是(本文来源于《中国宪法年刊》期刊2016年00期)
吴飞飞[7](2016)在《论法律续造方法在司法介入公司章程自治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通过设置大量的赋权性规范与补充性规范,为公司实施章程自治释放了极大的自由空间。然而,遗憾的是,现行《公司法》在给予公司自主设计其章程的自由空间的同时,在如何行使这种自由权限的问题上却语焉不详。现行《公司法》中"涉章条款"之法律漏洞,构成了实践中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规范对接缝隙。司法介入公司之章程治理,除却化解纠纷的价值功用之外,还兼有借助个案裁判、规范性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叁种路径缝补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规范缝隙、续造公司法规范的功能效用。同时,提升公司治理效能、保障公司治理公平,则是这种法律续造功能的最终目的导向。(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6年01期)
杨宇铮[8](2016)在《论我国司法引入法律续造制度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类法制进程中,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可避免,各国都在探究弥补法律漏洞的不同方式,法律续造制度应运而生。对于我国来讲,法律续造制度究竟存在哪些可取之处,其是否能够被引入我国立法领域,有效弥补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法律漏洞,如果可以,那么又可以以怎样的制度形式存在,值得我们深入探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4期)
李义辉[9](2016)在《民间法与司法中的法律续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并不是圆满无缺、逻辑自足,而是存有漏洞的。漏洞存在,即需相应的法律方法来予以补充,法律续造就是其中之一。续造法则产生有禁止法官拒绝裁判、人的理性有限、实现个案正义、保护民主制度等缘由或正当性,也有消解法律确定性、公正性的危险,故对它应全面看待而以合法性、合技术性等规定限制。民间法在续造理路中可作法源、作质料,故对其不可小觑或忽略。考虑到现今法治状况,法律续造当属法官"穷途末路"之举,务必谨慎对待它而避免解构国家本已不牢的法治根基。(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石东洋[10](2015)在《法律续造的程式建构——以张甲诉李乙离婚纠纷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应在法律规定的审判权限内解释和适用法律,法官无论遭遇什么类型的个案,都有能力从现有既定的法律规范中发现、识别应适用的抽象规定,不管这些规定是出自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习惯。"法律不仅是一种预设,还是一种行动。"~([1])法官拥有将隐含在法律体系、目的或价值秩序、法律习惯中的抽象规定演绎出来之法的续造的裁判空间。基层法官身处特殊的司法环境,决定其(本文来源于《法学方法论论丛》期刊2015年00期)
法律续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区分界限,刑法理论界存在诸多标准,但最终都会陷入解释的困境。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先理顺类推解释、类比推理、类推适用、扩大解释之关系。类比推理为逻辑学概念,而类推解释与类推适用为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与扩大解释皆以类比推理为逻辑基础。以此为基础,借鉴卡尔·拉伦茨的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理论,以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共同的逻辑基础——类比推理为主线,通过立法意图限定解释范围,对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进行重塑,形成类比解释、类比续造、类比创制的新结构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续造论文参考文献
[1].高曼宁.论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续造[D].山东大学.2019
[2].谢斐.以立法意图重构类推解释的边界——基于法律续造相关理论的反思[J].法律方法.2018
[3].王保民,祁琦媛.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续造:问题与对策[J].理论探索.2018
[4].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8
[5].赵守政.德国公司法中的法律续造——以股东导致公司破产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例[J].法律方法.2016
[6].石东坡.论当代本土法治进程中法律续造空间的可能性——基于新《立法法》第104条对司法解释的限定[J].中国宪法年刊.2016
[7].吴飞飞.论法律续造方法在司法介入公司章程自治中的适用[J].法律方法.2016
[8].杨宇铮.论我国司法引入法律续造制度的合理性及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6
[9].李义辉.民间法与司法中的法律续造[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
[10].石东洋.法律续造的程式建构——以张甲诉李乙离婚纠纷案为中心[J].法学方法论论丛.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