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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生态环境越来越恶化,我国资源能源紧缺问题也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因而,建筑行业未来发展的重点和方向是绿色建筑,主要是提倡建筑节能。为了促进绿色建筑的有效发展需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本文浅析基于生态环境效益补偿的绿色建筑激励机制研究。
关键词:绿色建筑;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模型;激励机制
引言
2017年3月国家“两会”再次强调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关系国计民生的建筑开发行业选择绿色开发模式势在必行,据统计,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超过30%,而绿色建筑只占总建筑体量的1%。2016年2月,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指出“十三五”时期应提高城市建筑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积极发展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到2020年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达到50%。但是,截至2016年1月,全国绿色建筑累计5.5亿m2,与“十二五”10亿m2以上的目标有较大差距,绿色建筑发展仍然面临挑战。从政策上看,我国绿色建筑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尚处于起步阶段,行业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仍然不健全,补偿制度仍然不完善,补偿因素还不全面,现有补偿制度难以有效激励绿色建筑发展。所以,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仍然是政府面临的一道难题。
1生态环境效益补偿分析
1.1补偿的合理性
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也是绿色建筑开发补偿的重要理论依据。亨利•西奇威克提出了外部性理论的重要性,认为外部性源于经济活动中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并非经常一致,个体经济行为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但同时也可能起到为他人服务的作用,而这些人并没有对此服务付出成本。根据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定义,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发者开发绿色建筑可以节能减排、优化环境质量、促进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在为自身创造收益的同时,也给社会和他人创造一定的社会和生态环境正效益,然而,他们并不用向开发者支付任何成本费用。因此,开发者开发绿色建筑存在一定正外部性。假设C是开发者开发绿色建筑的私人成本,R1是开发者的私人收益,R2是开发者开发绿色建筑带来的社会收益,由于开发绿色建筑的经济活动存在正外部性,使得开发者开发绿色建筑的社会收益R2大于开发者开发绿色建筑的私人收益R1。开发者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它对绿色建筑的开发量是C和R1的交点Q1,为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绿色建筑的开发数量应是C和R2的交点Q1。从图1可以看出,Q1<Q2,开发者开发绿色建筑的供应量均衡点Q1小于社会要求的最优供应量Q2。由于绿色建筑开发活动存在外部性,开发者对绿色建筑的供应量低于社会要求的最优水平,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开发者开发绿色建筑有部分收益成为社会收益。其中,生态环境效益间接地对受益群体乃至全社会产生巨大的正效益。而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主体反而造成一定损失,只有对绿色建筑的实施主体进行合理的补偿,才能激励其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1.2补偿思路
开发者开发绿色建筑的一部分收益转化成了以生态环境效益为主的社会收益,与此同时,在开发绿色建筑过程中付出了较大成本。因此,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绿色建筑开发的生态环境补偿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实施主体的损失,即绿色建筑开发者本身的损失,补偿模式是损失型补偿;二是绿色建筑带来的社会环境效益,对应效应型补偿模式。
2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模式类型
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绿色建筑的补偿模式可以分成损失型补偿和效应型补偿。
2.1损失型补偿
损失型补偿的基本依据是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修复、保护生态环境所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开发者是在绿色建筑开发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利益损失,对此,社会受益者需要对开发者进行一定的补偿。当前的补偿标准主要是对绿色建筑开发的成本进行补偿,而没有认识到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以及市场竞争中可能面临的巨大损失。
2.2效应型补偿
效应型补偿是从生态环境发挥的效应角度出发,即浪费这些生态资源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以此作为生态补偿的依据,如果无法确定投入成本是否大于生态效益可以选用此种方法。绿色建筑的生态效益主要分为经济效益、健康效益以及生态平衡效益。经济效益是绿色建筑带来的收益,主要是绿色建筑的节能环保对社会产生的效益与节能环保设备为使用者节省能源开支带来的效益。健康效益是绿色建筑整个生命周期为社会及使用者带来的身心健康效益。生态平衡效益是不同物种之间维持一种较好的相互依存的关系。
3激励机制设计
激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绿色建筑开发的正面激励,二是对传统建筑开发的抑制。国际上对绿色产品市场的刺激通常使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具体表现为对绿色产品的激励和对传统产品的限制。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建筑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了保持市场的基础配置功能,政府暂时没有采取强制的行政命令对传统建筑开发进行限制,主要依赖于经济手段对绿色建筑开发进行激励。基于生态环境效益补偿视角,从绿色建筑开发可以带来生态效益的正外部性和绿色建筑开发者存在收益降低风险两个方面考虑,政府应针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即绿色建筑开发者推出相应补偿政策,通过财政、价格、税收、补贴等方式,完善激励机制,促进绿色建筑发展。(1)提高补偿标准。补偿额度不仅需要考虑建筑成本,还应综合考虑绿色建筑的效益,如生态环境效益,并扩展补偿依据,提高对开发者的补偿标准;(2)税收优惠。为绿色建筑开发者提供税收优惠,鼓励开发者使用减少碳排放量的开发方式(如对节能建筑设备减免营业税和利得税);(3)信贷扶持。对申请开发绿色建筑的开发者给予贷款优先权、设立专项绿色开发资金信贷或者为开发者提供贷款贴息,激励开发者投资使用节能设备或可再生能源设备,减少其投资风险;(4)风险保障。可建立专门的风险防范基金,保障开发者开发绿色建筑的市场安全;(5)加大投入。除管理部门和信贷机构在贷款规模、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外,政府应该将绿色建筑开发与去产能、房地产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有机结合起来。
结语
在当前背景下,绿色建筑将逐渐成为建筑行业的主流。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还在起步阶段,因而,绿色建筑激励机制、补偿机制还不健全,难以激励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从生态环境出发对绿色建筑补偿标准进行考虑,这不仅有利于促进绿色建筑实现可持续性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绿色建筑实现社会利益和生态资源的共享,同时这也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伦理,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种体现。基于生态环境效益补偿的绿色建筑激励机制不仅符合生态伦理观,而且与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一致。以此同时,这种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发绿色建筑开发者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建筑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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