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消费维权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经营者因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直接责任。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经营者的消极不作为也将违反其应尽的义务,并且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司法解释,对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从文字表述上过于笼统宽泛,实际可操作性差。比较其他国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我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还有需要不断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