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效力论文-郑鹏程,陈星

裁决效力论文-郑鹏程,陈星

导读:本文包含了裁决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仲裁裁决书,物权变动,物权公示

裁决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郑鹏程,陈星[1](2018)在《论仲裁裁决书的物权变动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物权变动的发生根据,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需要满足物权法所规定的公示公信效力,赋予某一项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考量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效力类型两个方面的问题。故因仲裁裁决书未能达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主义要求,《物权法》第28条宜适时作相应限缩修改。(本文来源于《财经理论与实践》期刊2018年06期)

安超[2](2018)在《“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以最高院和中国贸促仲裁委裁决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赌协议由于涉及较多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理论界、实务界对其法律效力看法不一,我国目前对"对赌协议"的立法规制不尽完善,不利于经济发展及商事交易。最高院关于对赌第一案(海富、世恒案)的判决似乎给我们指引了一些方向。然而又有部分裁决与最高院"模范答案""背道而驰",其价值取向是什么也模糊不清。本文试图通过对法院、仲裁委员会的两个案例进行剖析、对比及全面总结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来分析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内涵和效力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8年10期)

吴明武[3](2017)在《论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及其裁决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是仲裁领域的基本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而且关系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按照示范仲裁协议订立仲裁条款,已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于是出现了“混合仲裁条款”,即当事人约定由一个仲裁机构适用非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仲裁庭在执行混合仲裁协议时会产生哪些问题?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否存在风险?上述问题,对于仲裁庭,法院以及当事人,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混合仲裁条款的含义、产生的原因及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概述,接着采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和对比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研究,进而对混合仲裁裁决执行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当事人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叁章,每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混合仲裁条款的含义、产生的原因及其效力概述。本章首先明确混合仲裁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适用非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协议,由此得出混合仲裁条款与一般仲裁条款最大的区别在于适用的仲裁规则不同,在此基础上分析混合仲裁条款产生的原因、效力认定主体及准据法。当事人之间出于成本的考虑及对谈判的妥协,愿意订立混合仲裁条款,而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趋同性给仲裁机构适用其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提供了便利,由此产生混合仲裁。由于混合仲裁条款与一般仲裁条款最大的区别在于适用的仲裁规则不同,而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主体及准据法又不因适用的仲裁规则不同有所差异,故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主体及准据法适用一般仲裁协议的规定。第二章主要从相关法律法规、仲裁规则及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混合仲裁条款在国内外的效力。由于混合仲裁条款与一般仲裁条款最大的区别在于适用的仲裁规则不同,而仲裁协议有效性又不因适用的仲裁规则不同有所差异,故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适用一般仲裁协议的规定。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需满足书面形式要件和纠纷具有可仲裁性等实质要件。相关仲裁规则对混合仲裁条款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多数仲裁规则规定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存在无法实施或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形,当事人可对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约定,而部分仲裁规则还增加了“须经仲裁机构同意”等条件或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对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约定。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司法当局遵循“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原则,只要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情形,均裁定仲裁协议有效。故当事人在订立混合仲裁条款前,需了解约定适用的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及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是否认可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第叁章主要论述混合仲裁条款之裁决执行问题。目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覆盖全球大部分国家,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大部分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在《纽约公约》框架下,混合仲裁裁决最有可能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当事人的约定导致裁决不被执行,浙大网新案中的裁决不被执行即属此种情形。因此订立混合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可约定由具有混合仲裁经验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减小因仲裁机构/仲裁庭的不当操作导致裁决不被承认与执行的风险。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有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具体如下:1、规范分析法在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上,本文从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各仲裁规则出发,找出其中对混合仲裁条款效力的直接或间接规定,进而分析各国对混合仲裁条款效力的态度。在混合仲裁条款的裁决执行问题上,本文主要从《纽约公约》的规定出发,分析混合仲裁条款之裁决执行可能产生的问题。2、案例分析法在分析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时,除规范分析法外,本文亦采用了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各国关于混合仲裁案例的描述,分析各国对混合仲裁条款效力的态度。在混合仲裁条款之裁决执行可能产生的问题上,本文亦从案例出发,总结司法实践中执行混合仲裁裁决可能产生的问题。3、比较分析法全文通过对各国关于混合仲裁条款的相关规定和司法案例的描述,对比分析各国关于混合仲裁条款效力及其裁决执行问题的态度,并以此为基础,归纳混合仲裁条款效力及其裁决执行可能产生的问题,最终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01)

胡海燕[4](2017)在《金砖国家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形成和不断深化,金砖国家在诸多方面都取得了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的成绩。目前,将“劳工和就业”作为可探讨的新合作领域之一。金砖各国均重视对劳资和谐关系的维持和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在劳动领域具有共同理念,存在着共同利益,可加强对劳动法律的分享与交流。有必要重视金砖国家劳动法律制度的研究,其中对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研究对于有效避免和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劳动争议仲裁作为金砖国家解决劳动争议的共有手段之一,受各国价值理念不同的影响,在解决劳动争议中扮演重要但有差别的角色。研究金砖国家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于有利于金砖国家投资者充分了解和忠实遵守金砖各国劳动法律,正确选择及运用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又利于金砖国家之间相互借鉴与协调劳动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深化在劳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金砖国家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进行了较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六个主体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关于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探讨了“劳动争议的仲裁解决”、“劳动仲裁裁决效力”和“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等基础理论问题,认为劳动仲裁裁决效力包括终局力、既判力和执行力;指出因各国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及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劳动仲裁裁决效力各异,形成不同模式;提出主要以效率与公平等目标衡量不同模式。第二部分“中国采取的‘仲裁裁决前置’模式”,研究了中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提出中国采取的模式为“仲裁裁决前置”模式,指出中国的劳动仲裁裁决具有“非自愿性”和“前置性”特征,提出该模式下争议处理程序繁杂冗长、效率低下、亟待反思与重构。第叁部分“巴西和印度采取的‘或裁或审终局’模式”,分析了巴西和印度劳动法律的规定,指出巴西和印度采取的模式为“或裁或审终局”模式,认为在巴西和印度,劳动仲裁裁决可经当事人自由选择,为终局裁决,具有“自愿性”,认为该模式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但不足在于对劳动争议一概论之、未作区分。第四部分“俄罗斯和南非采取的‘部分争议仲裁终局’模式”,探讨了俄罗斯和南非劳动法律的规定,认为俄罗斯和南非采取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相结合的方式;指出俄罗斯和南非根据劳动争议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做法,法律仅对某些关系到公共利益或其他特定领域的争议规定必须采取强制仲裁方式;认为不论自愿仲裁还是强制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部分争议仲裁终局”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又体现了国家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的直接干涉政策。第五部分“金砖各国叁种模式的比较”,比较分析金砖国家叁种效力模式,指出叁种模式各有优势与不足,认为叁种模式中的最佳模式乃“部分争议仲裁终局”模式,提出金砖各国可依“部分争议仲裁终局”模式为参考完善各自的模式。第六部分“金砖国家间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的协调”,研究了金砖国家间协调效力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金砖各国在此领域有共同利益诉求、有合作前景,探讨了金砖国家间进行协调应遵循的原则、可参考的模式,提出了相互协调的实现途径。本文的主要结论是:“部分争议仲裁终局”模式为金砖各国叁种模式中的最佳模式;金砖国家间应对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予以协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张文闻,吴义华[5](2017)在《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效力:以CAS的仲裁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仲裁权,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权具有社会司法权属性。以此为视角,运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原理,国际体育仲裁院具有"司法造法"权,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等一般民商事仲裁的效力,更具有判例法的特殊效力,对以后同类的国际体育纠纷具有"先例"的作用。从内容上看,国际体育仲裁院创设的判例法规则包括创造性的、解释性的和补充性的叁种,是国际体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体育仲裁院形成的"先例"对解释国际体育法规则,指导具体纠纷个案的裁决,以及发展新的国际体育法规则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CAS判例法不能代替制定法,而是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成都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陈一夫[6](2016)在《浅析《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性质和效力——中菲南海仲裁管辖权裁决后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菲南海仲裁管辖权裁决已经公布,虽然我国在"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下输了,但是仲裁裁决仍存在诸多漏洞。如果南海其他国家效仿菲律宾继续提出南海争端仲裁,我们能有更好的理由去抗辩,可能新的仲裁庭就会不接受管辖。事实上,作为中国与东盟所"同意"签署的兼具政治与法律性质的文件,《宣言》是《公约》第281条所指的协议之一,具有约束力。除了对《宣言》的应有抗辩外,我国仍可以构建双边路径来进一步强化我国在南海上的历史性权利,使南海争端得到解决,从而彰显我国海洋强国的风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0期)

[7](2016)在《南海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国际法学会10日发表《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一文,支持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仲裁的立场,从法律角度批驳仲裁庭就该案管辖权问题所作裁决的谬误,并阐明仲裁庭所作管辖权裁决以及其下一步对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决均无法律效力。该文(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6-06-11)

杨睿[8](2015)在《仲裁裁决理由效力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践中,后案当事人要求仲裁庭直接认定前案仲裁裁决理由具有效力的情况越来越多,仲裁庭对此的态度各有不同,但其各自援引的理由都存在法律和逻辑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仲裁裁决理由效力的判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会造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也不利于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建设。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争点效理论来解决裁决理由效力问题,但是否应该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借鉴争点效素来存在争议。笔者在分析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区别的基础上,认为在仲裁中借鉴争点效理论来解决裁决理由效力认定的问题存在更大的可能性。希望本文能为裁决理由效力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帮助。(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5年04期)

常洁[9](2016)在《仲裁裁决的物权变动效力简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8条,仲裁裁决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该规定基于我国立法中形成诉权裁判主体的制度设计,契合我国保障仲裁当事人权利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物权归属及变动时间的法律价值。然而仲裁裁决的保密性使得裁决不具备物权公示效果,以致实践中存在物权归属与物权登记不一致的情形,并增加了物权变动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对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以保证物权变动问题上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敖颖婕[10](2016)在《自贸区首例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案一槌定音》一文中研究指出10年前,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西门子公司和黄金置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2007年,黄金置地公司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自此,从西门子公司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到裁决后黄金置地公司拒不履行主要裁决项义务,直至西门子公司诉至(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1-01)

裁决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赌协议由于涉及较多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理论界、实务界对其法律效力看法不一,我国目前对"对赌协议"的立法规制不尽完善,不利于经济发展及商事交易。最高院关于对赌第一案(海富、世恒案)的判决似乎给我们指引了一些方向。然而又有部分裁决与最高院"模范答案""背道而驰",其价值取向是什么也模糊不清。本文试图通过对法院、仲裁委员会的两个案例进行剖析、对比及全面总结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来分析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内涵和效力判断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裁决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郑鹏程,陈星.论仲裁裁决书的物权变动效力[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8

[2].安超.“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以最高院和中国贸促仲裁委裁决案为例[J].中国律师.2018

[3].吴明武.论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及其裁决执行[D].华东政法大学.2017

[4].胡海燕.金砖国家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5].张文闻,吴义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效力:以CAS的仲裁权为视角[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7

[6].陈一夫.浅析《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性质和效力——中菲南海仲裁管辖权裁决后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

[7]..南海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N].人民日报.2016

[8].杨睿.仲裁裁决理由效力的再认识[J].北京仲裁.2015

[9].常洁.仲裁裁决的物权变动效力简析[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

[10].敖颖婕.自贸区首例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案一槌定音[N].人民法院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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