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诉变更,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以后,由于发现指控的被告人身份、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所控罪名及法律适用等有错漏的情况下,主动请求法院或应法院建议,在法院作出第一审判决之前,对指控进行实体或程序上的修改、补正、撤销,从而调整审判范围或者终结审判程序的诉讼活动。在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若要变更起诉,须经过法官的批准,并且法官还享有强制变更控诉的权利。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国家由于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对抗诉讼制度,非常强调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对公诉机关变更指控也有较大的限制,且变更控诉的权力主要有法官行使。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变更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对其三种形式一带而过,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对撤回起诉这一形式予以肯定。我国学者对公诉变更制度的研究并不全面,研究更多的是撤回起诉,而对变更起诉和追加起诉很少关注。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借鉴国外的公诉变更制度,从公诉变更的事由、时限、形式、告知程序及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变更程序的限制和司法审查、公诉变更的效力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公诉变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