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环境法学研究范式的确立对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并指导环境问题的解决有重要的意义。当下“主客一体”的革命性范式,彰显了相关论者范式建构的自觉,并推动了环境法理论的多元化发展。但是,这种范式由于一定程度上忽视“人”的价值序位而遭遇同样的困境,以理论建构为重心同样忽视了对应对环境问题实践的有用性的追求。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变革应以“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为指导,在一定限度内完成向“实践导向”的转变。社会工程哲学是以实践为基本导向,以人为逻辑起点,以社会世界为对象,以设计为核心的哲学。社会工程哲学在本体论上唯物的,在认识论上是实践的、在价值论上是辨证的。一般来说,社会工程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深化与扬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上更加肯认社会实践的重要性,并且将社会实践超脱出认识论的层面。社会工程哲学范式方法论,在其具体的内涵上包括解释学范式、批判理论范式和建构主义范式三种;在其具体方法范畴上包含实证的方法、规范的方法、博弈的方法、抽象分析的方法、历史与逻辑一致的方法。社会工程哲学所关注的现代性的悖论和危机是环境法学研究所处的大背景;风险社会的客观存在和破解尤其是环境风险的日益扩散化的防止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如何将环境法学研究的理论成果合理的应用于实践是其根本的导向。这些都为社会工程哲学范式与环境法学研究相结合提供了可能性。社会工程哲学范式方法论在环境法学中具体应用体现在其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了逻辑起点,亦即主体性前提“人”;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价值论和方法论的指导。更为重要的是,环境法学研究中的整体性思维、过程性思维、设计思维和抽象思维等多元化思维的历练和提升为环境法学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提供了更具效用的思维的多维向度。社会工程哲学是关注人、关心人、为了人的哲学理论,其所研究的社会世界是以人为起点展开的。与人有关的“社会风险”必将在实践活动中依靠人的作用得以消解。社会工程哲学旨在指导我们在社会世界中设计出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合理模式和结构,即社会工程。这种以人为本的哲学取向是根本区别于“主客一体”哲学范式的。这些都为在环境法学的研究中引介社会工程哲学范式方法论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