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既判力理论与再审制度存在密切关系,是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应如何设计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既判力一词源于大陆法系,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既决事项”( Res Judicata),它是指终局判决的实质确定力。既判力本质上属于诉讼法的范畴,其根据来源于国家审判权,但同时其又具有实体法方面的属性。其最主要的价值在于树立司法权威与维护法的安定性的需要,其价值通过既判力的消极功能与积极功能来实现。既判力对当事人、法院及法官、第三人均具有一定效力。其主要裁判形式是确定的终局判决,裁定及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亦具有一定的既判力,中间判决一般不具有既判力。其作用范围如时间范围、主客观范围以及判决理由的效力等方面都属于有研究必要的法律技术性规范。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排除其既判力则属于例外,再审制度是排除判决既判力的主要形式。在法的安定性与个案的公正之间如何进行价值衡平,是设计既判力制度与再审及审级制度的主要考量。本文在国内首次从法理学的维度系统地建构了既判力理论,并提出了关于我国将来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的一些建议与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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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第1章 绪论1.1 问题的提出1.2 本文的构思及研究方法第2章 既判力的概念及内涵2.1 既判力的概念2.1.1 两大法系既判力的概念2.1.2 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概念辩析2.2 既判力的内涵2.2.1 最终解决的事项2.2.2 抗辩理由第3章 既判力的起源及历史变迁3.1 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未分离阶段3.2 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分离阶段第4章 既判力的本质4.1 实体法说4.1.1 实体法说4.1.2 新实体说4.2 诉讼法说4.2.1 诉讼法说4.2.2 新诉讼法说4.3 权利实在说4.4 综合既判力说第5章 既判力的价值与功能5.1 既判力的价值5.1.1 树立司法权威的客观需要5.1.2 维护法的安定性的必要保障5.1.3 完善诉讼程序保障的内在要求5.1.4 诉讼经济的必然选择5.1.5 保障人权的现实要求5.2 既判力的功能5.2.1 既判力的消极作用5.2.2 既判力的积极作用5.3 既判力功能作用中的价值冲突——个案公正与法的安定性第6章 既判力的裁判形式6.1 既判力的构成要件6.1.1 必须是终局判决6.1.2 必须具有三同性——即诉讼标的、诉讼原因、当事人必须相同6.2 既判力的效力6.2.1 对当事人的效力6.2.2 对法官及法院的效力6.2.3 对第三人的效力第7章 既判力的裁判形式7.1 既判力的主要裁判形式——确定的终局判决7.2 既判力的其他裁判形式7.2.1 裁定7.2.2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7.3 不具有既判力的裁判形式7.3.1 中间判决7.3.2 决定、命令、通知7.4 外国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问题第8章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8.1 既判力的发生时间8.1.1 民事判决的确定时间8.1.2 刑事判决的确定时间8.2 既判力的消灭8.2.1 判决书灭失8.2.2 原判决被再审改判8.3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8.3.1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8.3.2 刑事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8.3.3 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第9章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9.1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9.1.1 各国(地区)对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立法规定9.1.2 民事判决既判力主体界限的相对性9.1.3 民事判决既判力主体界限的相对扩张9.1.4 民事判决既判力主体地位的绝对扩张9.2 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9.3 行政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第10章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10.1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10.1.1 传统既判力之客观范围——判决主文具有既判力10.1.2 既判力客观范围确定中的价值冲突10.1.3 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争议事项即subject matter)10.1.4 既判力客观范围与一部请求权10.1.5 代位诉讼既判力的客观范围10.2 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10.2.1 被告人同一10.2.2 犯罪事实同一10.3 行政判决的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第11章 判决理由的效力11.1 判决理由的界定11.2 大陆法系之通说——否定判决理由效力的理论11.3 肯定判决理由效力的理论11.3.1 萨维尼(Savigny)和佐伊纳(Zeuer)的既判力说11.3.2 兼子一的参加效力扩张说11.4 判决理由中的抵消抗辩11.5 英美法系的争点排除规则11.5.1 争点排除规则的概念解析11.5.2 理论根据11.5.3 适用条件第12章 既判力的例外12.1 再审制度12.2 非常上诉制度12.3 第三人申请撤销制度第13章 我国判决既判力之建构及再审制度之检讨13.1 我国判决既判力缺失原因分析13.1.1 历史文化传统的缺失13.1.2 价值选择的失当13.1.3 再审制度的制约13.1.4 外部干预过多对既判力构成挑战13.1.5 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均衡对判决既判力观念树立的制约13.2 建构我国判决既判力之对策13.2.1 转变观念是建构判决既判力的前提13.2.2 立法上确认是建构既判力的制度基础13.2.3 司法独立是建构既判力的外部条件13.2.4 大力提高法官素质与建立诉讼中充分的程序保障制度是建构既判力的内在条件13.2.5 再审程序的改革是建构既判力的重要保障13.3 我国再审制度之检讨13.3.1 当前再审制度之主要弊端13.3.2 2007 年10 月民事诉讼法再审修改之主要内容检讨13.3.3 重构我国再审与审级制度之若干构想第14章 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后记和致谢中文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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