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下网络媒体业外资准入的立法研究

GATS下网络媒体业外资准入的立法研究

论文摘要

网络媒体,又称为“新媒体”或“第四媒体”,它是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出现的、以因特网为传输平台传递新闻和信息的一种新型媒体。网络媒体业,就是以经营网络媒体为业态特征的行业。相对于传统媒体功能的单一性,网络媒体实现了文字、图片,声音、图像等报道手段的有机结合,可为受众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根据Editor&Publisher的研究,网络媒体业出现后,大约1/3的阅读在线电子新闻的用户对传统媒体失去了兴趣,电视收视率下降了35%,广播收听率下降了25%,报纸购买率下降了18%。而在中国,根据2006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18次互联网报告,截止2006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总人数为1.23亿,比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9.4%,其中浏览新闻、搜索、邮件是网民经常使用的三项服务,分别为66.3%、66.3%、64.2%。网络媒体业,已经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国内地的主流媒体业态。网络媒体业属于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一般而言,设立一个成规模的网站,带宽建设、技术支持以及人才维护等方面的先期投入至少在千万元以上。即便如此,网络媒体业巨大的投资回报仍对全球投资者构成了无与伦比的吸引力。抱定“传媒业是21世纪最后一个暴利行业”的信念,全球传媒业巨头和资本巨头都在关注发展远未充分的中国网络媒体业市场,伺机而动。但是,网络媒体业的文化产业特点决定了其开放必须谨慎。不同于一般商品,网络媒体业提供的社会产品将影响甚至左右受众的感知、认识、思维形态,尤其是在当前一些发达国家以强大的经济力量为后盾推行文化观念意识形态的现状下,文化的侵略正在以资本外衣为掩护在世界蔓延,这对于资本引入国文化的独立无疑造成了巨大冲击。尽管目前多数国家均对文化产业开放采取限制和禁止态度,但在国际分工的细化的条件下,一个产业的关闭往往在其相关产业中找到“突破口”。而网络媒体业与其载体电信业,恰恰正是这样一种关系。分析GATS电信服务贸易规则框架,可以发现除GATS框架协议规定中的原则性要求外,GATS电信附件规定了各国开放电信业的义务,即“每一成员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服务提供者可按照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进入和使用其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而随着《基础电信协议》在1998年1月1日的正式生效,占有全球电信市场93%的电信协议国彼此承诺彻底结束电信的垄断和封闭,按照不同国家的情况,分步互相开放包括声讯电话、数据传输、电传、传真、电报、私人线路租赁(出售或租赁传输能力)、固定和移动式卫星通信系统服务等在内的基础电信设施和服务市场,至此基础电信业就此已经进入全面开放倒计时。基础电信的开放为网络媒体业外资流动提供了依据。因为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分类方法,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类。但是,无论是从传播方式还是使用习惯上,二者的差别都正在模糊(事实上许多国家都在本国增值电信服务的分类中回避了媒体存在),传统上认为属于增值电信服务的网络媒体业也已经很难在今天的界定方法下找到肯定的类属,加之当前国际上尚未有针对网络媒体业的专门国际公约出现,且有关文化媒体的公约也十分少见,这样,一个笼罩在网络媒体业领域上方的“灰色地带”便得以形成。因此,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作为WTO的成员,只要承诺了电信市场的开放,外资就会利用相关国际立法合法进入,并通过电信网络平台登陆网络媒体业运营领域。因此,建立一套既符合WTO规则、又能保证网络媒体业外资利用安全的法律防护网成为网络媒体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然而,我国网络媒体业外资准入领域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除在电信领域的入世承诺之外,国内的规定存在着零散杂乱、行业细分粗糙、缺乏过程监管以及与国际接轨不足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网络媒体业的外资准入制度,就是东道国政府对要求进入本国电信行业的、旨在设立网络媒体业的外国资本,在其申请电信行业进入阶段及其网络媒体业运营阶段实施的、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内的一整套法律监管制度。该制度的一个重要建立原则就是“动态性”,即不能仅仅着眼于“进入”,而必须动态地、即时地监控外资在网络媒体业的运作活动,从而建成一套“进门——监管——出局”的完整外资监控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将顺应投资自由化的国际趋势,以透明度原则、市场性原则和有利条款利用原则为立法原则,通过单一立法体例进行行业细分,以准入许可制度和资本即时监控制度为体系的两翼,本文将以此为思路,尝试构建我国网络媒体业外资准入的立法体系。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网络媒体业及其外资准入问题概述
  • (一) 网络媒体业的界定
  • (二) 网络媒体业的法律定位
  • (三) 网络媒体业外资准入
  • 二、GATS下网络媒体业准入问题的规定解读
  • (一) GATS框架协议
  • (二)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GATS电信附件
  • (三) 《基础电信协议》
  • (四) 小节
  • 三、我国网络媒体业外资准入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 (一) 我国网络媒体业外资利用现状
  • (二) 我国网络媒体业外资准入立法现状
  • (三) 我国网络媒体业外资准入的立法缺陷
  • 四、我国网络媒体业外资准入的立法完善
  • (一) 立法原则
  • (二) 立法体例
  • (三) 准入许可制度
  • (四) 资本即时监控制度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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