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以规范我国高等学校权力为中心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以规范我国高等学校权力为中心

论文题目: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以规范我国高等学校权力为中心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诉讼法学

作者: 王敬波

导师: 马怀德

关键词: 公共服务,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地位,法律关系,规章制定权,具体执行权,学生参与权,获得救济权

文献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现代法治社会,教育的发展应以民主、法治为导向。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高等学校成为改革的重心,在以高等学校为主体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中,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核心,因此明晰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确定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对于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规范高等学校的权力都至关重要。本文主旨即在于剖析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界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的框架下,确定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探讨规范学校权力,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路径。 本文大体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一章“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笔者以其关系存在的基础领域——高等教育作为出发点,将高等教育置于公共服务的背景之下,按照公共服务的传统分类——行政性公共服务和工商性公共服务对于高等学校在履行不同的职能时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确定高等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国家学历教育服务时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并进一步研究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三章。主要研究高等学校享有的两项最重要的权力,即抽象的“立法权”和具体的“执行权”,对于抽象的“立法权”的讨论体现在第二章“学校规章制定权及其法律规制”。本文在论证我国现行学校规章体系存在的漏洞及成因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加强对于学校规章制定权的规制。第三章研究“行政法基本原则对学校执行权的约束”,即高等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学生作出的各种具体行为,探讨学校运行中的具体权力,选取招生录取权、学业评价权、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作为研究的标本,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学校执行权的规范作用。 第三部分包括第四、五章。主要从学生发挥主动性的角度研究规范学校公共权力的路径。一种是健全在学生参与下的学校公共权力的运行模式,另一种是学生对于侵犯自己权益的学校行为启动申诉、复议、诉讼的“纠错机制”。第四章是“高等学校权力的公共性与学生的参与权”,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本文提出在我国逐步建立学生对于学校事务的有限参与机制,首先将学生处分作为突破口,建立学生参与下的学生惩戒制度,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学生参与校务的深度和

发布时间: 2005-07-11

参考文献

  • [1].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D]. 李仁燕.中国政法大学2007
  • [2].我国高等学校与大学法律关系研究[D]. 朱孟强.华中科技大学2007
  • [3].行政参与主体研究[D]. 李卫华.山东大学2008
  • [4].论政府与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D]. 周兰领.中国政法大学2007

标签:;  ;  ;  ;  ;  ;  ;  ;  ;  ;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以规范我国高等学校权力为中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