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已经走上了一条政府推动法治化进程的“变法”之路。由于法律承载着改造社会的重任,“现代法制的建设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政治的力量,也有赖于学术的质量。”1在法治化进程中,法学家必将扮演重要的角色。本文在分析法治秩序、我国法治秩序建构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转型期我国法学家在法治秩序建构中的作用。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法治秩序的理解,分为四节。第一节从探讨“法治”的含义入手切入“法治秩序”。本文坚持对法治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理解的观点,认为法治存在多层次性,即法治是一种观念理想;法治是一种制度设计;法治是一种秩序样态。法治的各样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一种前后相继、内在统一的关系。作为秩序样态的“法治”(即“法治秩序”)的实现取决于作为观念理想样态的“法治”的发达以及作为制度设计样态的“法治”臻于完善。第二节在厘清法律秩序概念的基础上,界定了“法治秩序”的含义,认为法治秩序是一种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法律秩序。“合理性”是对观念理想样态的“法治”的要求,而“合法性”是对制度设计样态的“法治”的要求。第三节首先确认了法治秩序形成的两种路径,即“自生秩序”和“建构秩序”,并进一步探讨了法治秩序建构的条件。本文认为,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外生型国家,建构法治秩序大致存在着以下几个条件:(1)发达的市场经济;(2)相对稳定合理的社会结构;(3)公正的法律制度;(4)普遍认同的以公民意识为核心的法意识形态;(5)高效廉洁的政府、政党在法治秩序建构中的核心作用;(6)法与道德、文化等的相互磨合、协调。第四节是对法治秩序的理性反思,认为法治秩序只是一种秩序模式,它不等于天下太平,它有很大程度的模糊性。我们对于法治秩序应有一个理性的判断与理解。第二章是对中国社会法治秩序建构的分析,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关涉中国社会法治秩序需求的诱因,本文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秩序的需求深层次来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深刻转型。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法治秩序建构的特点,认为:(1)现阶段,我国力图实现的法治秩序是建构型的,是政府推进的法治秩序;(2)我国所要建构的法治秩序是精英主导型的法治秩序;(3)我国法治秩序的形成需要长期的演化,走得是一条制度建构、秩序生成的路径;(4)我国目前及今后社会秩序建构的目标是法治主导的秩序。第三部分探讨了转型期我国法治秩序建构的现状。依据第一章所提出的法治秩序建构的条件,对照我国当前的现实状况,本文认为我国建构法治秩序的条件一定程度上不足,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序现象,并有恶化的趋势。法治秩序的形成可能要经历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它需要我们的耐心与理性,而不只是满腔的激情。第三章从现实主义角度关注法学家在当下法治秩序建构中的作用。本文认为,法学家在转型期法治秩序建构中作用的发挥大小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主要有教育、文化传统、社会变迁、人生际遇这几个方面。教育为法学家的路径选择提供了机会;文化传统使法学家对传统知识分子形象念念不忘;社会变迁、人生际遇是影响法学家作为的最真切的因素,密切关系着法学家个人的命运,影响着其才智的发挥。在当下建构法治秩序的进程中,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以及历史惯性的影响,法学家们在深思熟虑、理性权衡后,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即政策注释型路径、立法参与型路径、价值批判型路径与知识学术型路径。本文认为法学家的这种分化对于法治秩序的建构是大有益处的。知识学术型法学家提供了法治秩序建构所需要的知识;立法参与型法学家为法治秩序之制度设计贡献了才智;价值批判型法学家以“社会良心”自任,是制约公权力滥用的一个压力源泉;政策注释型法学家在国家大政方针涉法问题上为政治家提供咨询,影响政治家的决策。法学家的不同路径选择,是基于社会变迁、个人兴趣、教育背景等的不同而自发产生的一种社会分工,是法学家在法治秩序建构中发挥作用的“原生态”,我们应对法学家的不同选择给予充分的尊重。本文是对法治秩序建构与法学家二者结合所作的一种“描述”。由于本人学识、眼界所限,对“法治秩序”及“法学家的现实作用”的把握也许还存在不当之处。然而,这丝毫不影响我们在以下问题上达成共识。“法治化”在当下中国已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法治秩序从理想转化为现实,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要发挥法学家在法治秩序建构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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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治秩序论文; 建构论文; 法学家的路径选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