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研究

行政诉讼判决研究

论文摘要

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是行政诉讼法制度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部分,行政诉讼法中所有的规定都是围绕能够作出公正、合法和合理的判决展开的。本文针对的研究对象是现行的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判决的制度进行实证讨论,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种相对明晰的方法论。将判决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有别于学术界盛行的理论架构方法。从实证法学的角度研究行政诉讼判决,包含了近年来我对判决制度整体性的一些初步的看法。根据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整体性研究的分析理路,判决制度之源流、民事判决制度之展延、行政诉讼判决制度之衍变,均在观察的范围之内。在本文中将就行政诉讼判决制度这个关键节点证实有关行政诉讼术语和理念,打通行政诉讼法学领域中几个极为重要的领域。通过对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研究用较为规范的法学术语去证实一些我们以为已经证明,但实际上远未证明的现象。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判决作为客观判决的基本性质,厘清基于诉讼类型的各类行政诉讼判决的适法条件以及裁判基准时,明确行政诉讼判决在建构新型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科学化。本论文在研究方法上,遵循了以下基本理路:一是逻辑基础和实证理论的调适与凝合。根据行政诉讼判决“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逻辑结构,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划分为事实判断的实证行政诉讼判决和关于价值判断的规范行政诉讼判决。本文既关注现有的法律规定,又关注法律外实际的运作状况;既探讨行政诉讼判决在国外已经形成的规范判断,又探讨行政诉讼判决在我国的实际状况;既探讨行政诉讼判决中已形成制度的部分,也涉及仍未制度化的行政诉讼判决部分。二是理论假设与分析工具的连接与互证。即将行政诉讼判决研究作为行政诉讼法的一部分,整个地放入宪政背景及法治环境中去考究。宪政背景以及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种预测。行政诉讼法学的基础是宪政理论,不探寻宪政理论无法达致行政诉讼法学的真正理解。经验观察则是从中国的现实角度去批判、引证在理论预测中所设置的焦点假设。三是通过民事、刑事诉讼判决提供给行政诉讼判决研究乃至行政诉讼法学的自省和创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目前已经成为基本上可以自足的科学体系,对于一些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现有的智识资源获得解决。行政诉讼制度则不同,大量实务问题无法从现有的知识框架内获得解决。因此,通过借鉴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智识资源补足行政诉讼制度无法自足的缺憾,成为本文关注的一个基本方向。四是外部观察和内部观察,即从行政诉讼法学外部观察行政诉讼法学整体。外部观察是指以行政诉讼法外部环境作为研究范围的方法。行政诉讼法由于不能成为自足法律体系的考量,必须贯通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渠道。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权力构建、国家理论等等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多角度的视角。这种视角是重塑行政诉讼法基础的重要手法。本论文研究的结论围绕中国的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客观性质展开。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客观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积极和消极的两面。在积极方面,体现了法院对实质法治的贯彻,在消极方面则体现为忽视行政纠纷的解决。中国行政诉讼判决制度应当继续坚持客观判决和主观判决的两相结合。在具体的法律层

论文目录

  • 导论
  • 一、行政诉讼判决研究的主题
  • 二、行政诉讼判决研究的方法论
  • 第一章 判决概述
  • 第一节 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
  • 一、诉讼历史与纠纷解决机制
  • 二、诉讼结果与纠纷解决
  • 三、诉讼程序设计与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节 判决的意义
  • 一、判决作为国家态度之存在
  • 二、判决作为原告裁判请求权利对应物之存在
  • 三、判决作为纠纷解决手段之存在
  • 第三节 判决制度的历史发展维度和宗教(伦理)背景
  • 一、西方判决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中国判决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三、判决历史的进一步思索——判决的宗教(伦理)背景
  • 第二章 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 第一节 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行政诉讼判决
  • 一、司法权力独立于整个国家权力架构的历程鸟瞰
  • 二、司法权力与行政公权力的平衡与制约
  • 第二节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目标模式
  • 一、行政诉讼目标模式概述
  • (一) 实体权利保护说
  • (二) 维护公法秩序说
  • (三) 纠纷解决说
  • (四) 程序保障说
  • 二、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目标模式的实现
  • (一)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目标模式的选择与实现的若干要素
  • (二) 行政诉讼判决与中国行政诉讼目标模式的选择及其实现
  • 第三节 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
  • 一、拘束力
  • 二、确定力
  • 三、形成力
  • 四、执行力
  • 第三章 形成类判决
  • 第一节 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 一、撤销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评价
  • (一) 撤销判决的意义以及国内外的司法实践
  • (二) 撤销判决的大致类型
  • (三)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销判决的具体适用情形
  • (四) 附论:撤销并重作判决的适用情形
  • 二、撤销判决的裁判基准时
  • (一) 须有公权力行为存在
  • (二) 原告须主张因公权力行为导致权益受有损害
  • (三) 须公权力行为存在瑕疵
  • 第二节 变更判决
  • 一、变更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判决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评价
  • (一) 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变更判决的规定及其适用
  • (二) 附论:变更幅度以及“视为显失公正”的问题
  • 二、变更判决的裁判基准时
  • (一) 被诉公权力行为非专属的行政裁量权限
  • (二)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 (三) 原告的权益属于主观权利
  • 第三节 舍弃、认诺判决
  • 一、行政诉讼中舍弃、认诺判决之评价及其实益
  • 二、舍弃、认诺判决的裁判基准时
  • (一) 当事人发出舍弃或者认诺的单方性声明符合法律规定
  • (二) 单方性声明须为当事人得为处分的内容
  • (三) 舍弃和认诺必须明示,舍弃需要原告提出判决申请
  • (四) 须具备当事人适格、司法保护必要以及诉讼成立
  • 第四章 给付类判决
  • 第一节 一般给付判决
  • 一、给付判决的现实载体及其评价
  • (一) 界定“不履行”、“拖延履行”的若干方法
  • (二) 界定“法定职责”的方法
  • (三) 法定职责与行政义务的关系
  • (四)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作为义务
  • 二、一般给付判决的裁判基准时
  • (一) 给付对象为非行政行为
  • (二) 原告的权益必须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 (三) 原告权利因此受到侵害与裁判时机成熟
  • 第二节 课以义务判决
  • 一、课以义务判决之前提——诉之合法性
  • (一) 因法律或者其他名义产生的权利
  • (二) 该权利专属于原告
  • (三) 因公权力行为的拒绝和停止作为导致的可能性权利损害
  • 二、课以义务判决的裁判基准时
  • (一) 被诉行政机关被动适格
  • (二) 拒绝或者怠慢行为的公权力行为违法
  • (三) 原告权利损害与违法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 (四) 裁判时机已臻成熟
  • 第三节 禁令判决
  • 一、禁令判决之评价及其意义
  • 二、增设禁令判决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之实益
  • 第五章 确认类判决
  • 第一节 一般确认判决
  • 一、一般确认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判决体系中的确立及其评价
  • (一)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确认判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 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规定的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
  • (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 (四) 附论:限制适用及其预防确认无效判决
  • 二、一般确认判决的裁判基准时
  • (一) 确认判决的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二) 确认判决中的确认利益必须正当而且急迫
  • (三) 确认判决的裁判时机必须已臻成熟
  • 第二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 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评价
  • (一) 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两种不同观点
  • (二) 行政诉讼法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考虑的若干因素
  • (三)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必要性
  • 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裁判基准时
  • (一)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顺序原则
  • (二)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几个决定性因素
  • (三) 各种诉讼类型中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裁判基准时
  • 第三节 情况判决
  • 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情况判决及其评价
  • (一)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规定的情况判决的判决要件
  • (二) 我国行政诉讼情况判决的地位及其评价
  • 二、情况判决的裁判基准时
  • (一) 被诉公权力行为违法已经至撤销或者变更之地步
  • (二) 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公权力行为将发生公共利益重大损害之虞
  • (三) 参酌一切可能导致不利后果的各种情况
  • (四) 撤销或者变更公权力行为不符合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 第四节 维持判决
  • 一、维持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判决体系中的确立及其评价
  • (一) 维持判决的一般涵义以及制定时考虑的若干因素
  • (二) 学界关于维持判决存废的不同观点及其理由
  • 二、维持判决的裁判基准时
  • (一) 公权力行为真实客观存在
  • (二) 公权力行为合法有效
  • (三) 公权力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 结论
  • 参考书目
  •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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