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代表权制度,与中国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其产生、形成和发展不仅包含了逻辑和理性的因素,而且更多地受到了历史和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从设立之初到现在,虽然已经历多次改革,但是在现行的立法规定上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实体规定不足和程序规定不足两个方面。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代表人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诸多弊端:法定代表人的专权;违背私法自治原则;不利于交易相对方以及公司本身利益的保护;代表权滥用现象层出不尽穷等等。笔者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主要是理论准备不充分。在法律地位与作用上,将代表人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及代理人等同和混淆;对代表人的主体地位缺乏充分认识,将其仅仅定位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忽视代表人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对代表人的人性特点缺乏关注,忽视代表人的权益;对代表权的私权属性也认识不够。世界其他国家关于公司代表制度之立法模式及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确定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西方国家对于代表权的设置一般采取共同代表制、单一代表制以及约定代表制三种模式,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可主要借鉴大陆法系的代表权制度模式,将代表权赋予董事会和董事,取消经理的代表权,同时由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来决定代表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同时在确定制度模式的基础之上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完善代表人产生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完善代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在监督程序上加强对代表人行为的制约。总而言之,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不仅有利于现代化公司治理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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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沿革及现状1.1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沿革1.1.1 产生阶段1.1.2 发展阶段1.1.3 变革阶段1.2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1.3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存在的不足1.2.1 实体规定的不足1.2.2 程序规定的不足第二章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不足之理论分析2.1 代表人与相关人员身份的混淆2.1.1 代表人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的混淆2.1.2 代表人与代理人的混淆2.2 代表人主体地位认定的片面性2.2.1 代表人在公司内部的主体地位认定不足2.2.2 代表人在公司外部的主体地位认定不足2.3 代表人人性特点的忽略2.3.1 代表人具有有限理性2.3.2 代表人具有投机性2.3.3 代表人具有社会依赖性2.4 代表权性质界定的偏差2.4.1 代表权私权属性的否定2.4.2 代表权与代理权的混淆第三章 西方国家公司代表制度模式之借鉴3.1 西方国家公司代表制度模式之简介3.1.1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代表制度模式3.1.2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代表制度模式3.2 西方国家公司代表制度模式的评价与启示3.3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模式之选择第四章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基本内容之完善4.1 公司代表人产生的条件及程序的完善4.2 公司代表人权利的完善4.1.1 赋予代表人剩余索取权4.1.2 赋予代表人声誉权4.3 公司代表人义务的完善4.3.1 提供担保的义务4.3.2 注意义务4.3.3 保护公司人格的义务4.4 公司代表人责任的完善4.4.1 民事责任的完善4.4.2 经济法责任的设置4.5 监督程序的完善结语参考文献致谢附录 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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