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威客”是一个新兴的名词,意味在互联网上通过自己的知识和智慧获取财富的人。“威客模式”就是指将人的知识、智慧、经验、技能通过互联网转换成实际收益的互联网新模式。从形式上来看,威客模式就是一种通过网上悬赏竞标的方式进行的智力成果交易模式,从实质来看,它是智力成果的生产过程和交易过程的统一,而且该生产过程完全就是为特定交易而存在的,对交易过程具有绝对的依附性,威客模式交易的智力成果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威客的劳动。而威客,就是在这一模式中提供劳动服务的人。威客根据需求方(悬赏人)的要求,通过对自身知识、智慧、经验、技能的运用,生产出智力成果,然后用于交换。网络经济从此不再仅限于有形商品的买卖,网上劳务开始进入网络交易的范畴。本文的总体思路是:先对威客模式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因为威客模式是一个新兴的交易模式,对这一模式全面深入的了解是对其进行研究和法律规制的前提;然后分析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重点,必要性是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的原因和目标,重点就是该模式中目前存在的急需法律解决的问题;后面就是通过法律规制体系的建立,对前述问题进行解决,并为威客模式的发展提供一个较好法制环境。除引言外,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具体阐述如下:第一部分对威客模式的介绍。本部分是全文论述的基础,内容较为繁杂,主要是对这一新兴的交易模式作一个全面的介绍。首先是对威客模式的概述,文章介绍了什么是威客,什么是威客模式,以及威客模式的几种类型,并将本文讨论的重点限制在悬赏投标这一类型的威客模式上。然后,又把威客模式与几种相近似的网络交易模式进行了简单的对比以明确悬赏招投标类型的威客模式的具体含义。该部分的第二个内容是对威客模式的产生发展作一个简单的介绍。首先介绍了威客模式的提出过程,然后对威客模式的理论基础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然后对于威客模式发展至今的几个阶段做了一个叙述。第三个部分主要是介绍威客模式的社会经济意义。整个这第一部分,都是对威客模式各方面的介绍。第二部分对威客模式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文章认为,威客模式的发展遇到了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的介入,需要法律对该模式进行规制。法律对威客模式进行规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主体权利的保护,二是风险的控制。因此这一部分分成两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从权利保护和风险控制两个方面来探讨法律对威客模式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第二小部分介绍威客模式现阶段需要法律规制的重点。第三部分对威客主体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方面的探讨。文章认为,威客模式与传统交易模式的特殊性主要是由其主体的虚拟性决定的,威客模式主体的法律规制是对威客模式进行法律规制的最重要部分,因此文章用一个单独的部分对威客模式主体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本部分按照威客模式三方参与主体的不同而分别进行探讨:第一小部分先讨论对威客网站的规制,主要从威客网站市场准入制度、退出制度、以及网站作为市场主体在运行过程中的监管进行探讨;第二个小部分是对威客和悬赏人进行规制的探讨,文章认为对威客和悬赏人进行规制首要的就是主体身份的特定化,对威客主体实行实名注册登记的制度,这样当威客侵权的纠纷发生的时候,受害人可以迅速地找到侵权人,而不会使侵权人因为网络身份的虚拟性而逃脱制裁。因此,实名登记就是本部分第一小部分的内容。然后再对威客和悬赏人在威客模式中的行为的监管问题进行探讨。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威客模式的税收征收方面的探讨。威客模式属于网络经济的范畴,对于网络经济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政府和学界都是一直处于争论状态。本文从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肯定对包括威客模式在内的网络经济进行征税的合理性。由于威客模式与传统交易模式的差异性,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受到威客模式的冲击,这是本部分第一小部分的内容。第二小部分主要是对威客模式进行税收征管的法律原则问题。第三小部分是对威客模式等网络交易模式进行征管所面临税务征收制度发展方面的一些小建议。第五部分探讨对威客模式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中除主体规制和税务征管之外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建议。本部分涉及到两个小问题。第一个是电子证据的适用。在威客模式中,所有的信息都保存在计算机或者网络上,电子证据是威客模式中仅有的一种证据形式,因此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对威客模式中法律纠纷的解决有重要的意义。第二个是智力成果的定价模式。本文试图以法律规制的方式对现行的定价模式进行调整,使之更适合威客模式发展的需要。总的来说,文章认为威客模式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制以解决其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法律也需要对威客模式进行规制以维持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威客模式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也并不是脱离现实的传统交易模式而完全独立存在的,因此对威客模式的法律规制就目前而言还不需要也不可能专门为其制定独立的法规,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就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