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就业形式由以往的“终身制”变为双向选择的“合同制”,人才自由流动成为劳动力就业市场的普遍现象。各类人才在国内企业甚至跨国企业间的流动,行业和企业在享受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要承担基于雇员的流动所带来的商业危机。与雇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成为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通常方式之一,但约定竞业限制行为本身既有其合理性,也有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限制竞争的不合理因素,同时,更存在着侵犯公民劳动权益的隐患,因而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侵害。所以,如何协调企业的合法利益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样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合理的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以平衡保护企业利益与劳动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应该看到,合理的人才流动不但增加了经济活力,同时也给不少缺乏竞争力的单位造成了正常的人才市场压力。事实上,在一个单位受重用、能够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工作环境中,劳动者一般不会轻易辞职。我国的劳动法在制定过程中,出于人性化考虑,应当充分理解劳动者合理流动的正当要求,再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这不仅是因为劳动者为单个个体、处于劣势,法律需要给予其周密的特殊保护;更多应考虑到的是劳动者的积极性乃整个社会经济活力的源泉。本文从约定竞业限制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国内外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综合分析,立足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如何完善劳动法合同法关于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以促进人才资源的有效流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约定竞业限制法律制度概述,首先对竞业限制制度和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含义和法律特征进行了论述,并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和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联系和区别。第二部分是约定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诚信原则和忠实义务、自由相对理论、劳动者权利义务统一性理论。第三部分是我国约定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约定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缺陷进行了论述:立法原则、单凭契约自由原则难以保障约定竞业限制的实质公平和合同解除。第四部分是有关国家和地区约定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规定,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代表国家有关约定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规定,然后介绍了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有关约定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五部分是我国约定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相关问题探讨,该部分是全文最重要的一部分,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有效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认定、实行约定竞业限制制度应考虑劳动合同解除的合理性、如何认定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所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违反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