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伴随经济全球化于发达国家不断兴起,国外学界对此进行了持续而广泛的研究。鉴于该运动所形成和发展的背景是企业的日益巨型化所引发的不断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国内外学界的相关研究也主要是针对大企业以及大企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日趋严重而提出的,所提供的对策也基本上是针对大企业的要求,很少涉及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时代,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也日益明显,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尤其是负面问题)已不容忽视。在倡导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不论是为了社会公益,还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中小企业都应适时适度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离不开健全的法制规范。虽然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其中《合伙企业法》、《公司法》更是明确规定企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这些立法规定或者过于原则,或者未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来统筹设计从而显得零散,或者因监督机制缺乏而实施乏力。由此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还极为薄弱。鉴此,本文采用比较研究与实证分析等方法,拟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作深入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6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诠释。本部分在考察和分析学术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的基础上,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笔者的界定,即: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具体为对所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其利益的义务。同时,本部分立足调研资料所反映的实际,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范围作出界定。第二部分涉及的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问题。首先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进行总结,如漠视员工权益、忽视环境保护、产品服务质量不高、缺乏慈善责任意识等,进而分别从理论与实践层面,以法学的视角,深入分析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角色缺失的深层次原因。第三部分是对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明确了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在于:首先,中小企业作为企业,是多方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综合体,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并不像传统理论所假定的那样脱离了所谓的企业风险,其次,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贴近人们日常生活的特点,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中小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有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有助于企业走出国门,有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并因此促进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立法的梳理与评价。我国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作了某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或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或立法效力缺乏普遍适用性,总之,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缺乏统一的理念,而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仍属空白。第五部分是对构建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本部分首先介绍美欧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的相关知识,从而总结出其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的启示。之后提出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即,首先要解决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的立法体例问题;其次要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调适中小企业治理结构;再次要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第六部分,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督机制。鉴于中小企业相较大企业而言社会责任意识更加淡漠,而调适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其社会责任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中小企业来说难度较大,故而欲落实中小企业社会责任,除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强化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外,更应注重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实施,而其关键又在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此,本文将对中小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主体、保障途径等问题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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