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目前刑事诉讼法理论界普遍认为,普遍羁押和超期羁押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最主要的问题。两者统称为错误羁押。超期羁押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在我国刑诉法中具体表现为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字表明,2001年人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6196人次,但截止当年底仍有72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普遍羁押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考察其具体情况即采取羁押导致羁押率过高的情况。目前,尚无确切的全国性羁押率的统计数据,有学者认为是90%左右,也有学者认为是80%左右,虽然数据的出入较大,但中国羁押率过高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羁押被滥用的问题是严重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探寻解决的方案和对策是近些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造成目前困境的主要原因有二。首先是仍然坚持程序保障说,把羁押措施主要看作是保障诉讼的工具,无法很好的解释对工具进行量化限制的必要性。其次,是在引进西方诉讼制度的时候忽视了西方与我国在思想观念状况上的差异,致使制度构建不实际,无法发挥功效。本文从分析错误羁押问题的现状入手,探寻错误羁押顽疾久治不愈的原因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对合理的羁押制度的应然性讨论和建构设想,以期能够对未来我国的羁押制度改革和建构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