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表面上来看,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只是二审审判的一种裁判方式,是二审法院发挥其纠错功能的重要手段。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观察,这一裁判结果不仅导致原一审程序被完全颠覆,使案件重新回归到未审判状态,也意味着被告人在庆祝上诉胜利的同时面临着继续羁押的尴尬境地。由是以观,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对整个审判进程以及被告人程序性权利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关注这一类型的发回重审相关规则的设置,以更好地维护法的程序正义价值和司法公正价值。考察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难发现,该法一方面通过列举的方式限定应当发回重审的程序性违法事项,使得法官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设置相应的二审、重新审理的程序规则,保证二审法院能够对一审程序违法情形进行有效的惩处,从而保障被告人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进而恢复一审程序的完整性、合法性。但遗憾的是,由于立法本身的简陋和价值定位的扭曲,我国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仅仅披挂着保障程序独立价值的外衣,其内心包裹的依然是实体正义至上的理念。与此同时,学者兴趣的不足和资料的匮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因此,本文尝试从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特征、本质属性以及价值定位出发,在详细剖析立法漏洞和现实弊端的基础上,找到其症结所在,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理性设置我国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以求还原它应有的面貌。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约4万字。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原理。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对发回重审的定义、分类以及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法律特征、本质属性、相关价值定位进行探讨。并在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自己的主张即我国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属于一种程序性制裁措施,是针对一审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在提出此主张之后,笔者根据我国设置这一裁判方式的初衷,对我国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进行定位,认为其价值主要表现为权利救济价值、程序正义价值和其本身的保证程序法逻辑结构的完整性和保证程序法的公正实施两个方面的内在价值。在该部分笔者通过对我国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的扼要介绍,帮助我们准确的发现程序设置中的问题和弊端所在,从而为“矫正”我国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提供清晰的思路。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我国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现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该部分首先对我国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概括,包括《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和操作要求。随后结合我国规范内容,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和负面效应,即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较为宽泛和粗陋,造成发回重审适用标准不明,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致使发回重审在审判实践中被乱用或滥用。笔者同时也指出,诉讼周期过度延长,当事人诉讼成本无谓增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协作型的工作关系,以及法官对程序法本身独立价值的漠视,在某种程度上也打乱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职责分工。在该部分最后,笔者对存在弊端和负面效应的原因同样作了较为详尽的考察和全面的论述。最终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既要考虑观念方面的转变,也要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步伐,保证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产生实质化的效果。第三部分对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相关改革方案进行了述评,并提出改革的具体措施。首先,针对我国国内学者关于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的三个改革方案,即完全废除说、完全重审说以及严格重审说,笔者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改革方式应优先采取严格重审说,即在严格限定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理由以及发回重审的次数基础上,细化程序规则,建立有利于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保障机制。在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理由说明后,作者根据前文所阐述的我国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缺陷、负面效应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我国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具体措施。文章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设置,即首先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范发回重审的理由,为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设置认定标准;其次,详细规定二审程序规则、重新审理规则以及针对新裁判的处理规则,提高二审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可操作性;最后建立相关保障机制,有效避免被告人遭受第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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